国卫办职健函〔2022〕11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4-17 02:48:2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保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国疾控中心,各有关中央企业:

2022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就2022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宣传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为主要内容,聚焦《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通过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进一步推动落实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的浓厚氛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活动主题

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

三、活动内容

鉴于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今年宣传周活动采用线上活动为主,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不举办大规模的线下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结合防疫要求,适当开展线下宣传活动。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主要开展以下宣传周活动。

(一)紧紧围绕《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各地区要通过举办成果发布会、视频展播、图文展览、主题宣讲等方式,回顾总结《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0年以来职业健康事业所取得的优异成绩,特别是要突出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对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关心和关怀,切实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获得感和幸福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围绕贯彻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开展宣传活动。通过专题讲座、一图读懂、视频讲解、印发宣传图册等方式,宣传解读“十四五”时期和新形势下职业健康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有效落实“防、治、管、教、建”五字策略,强化党委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四方责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有效提高劳动者健康水平。

(三)围绕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区要组织有关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新闻媒体,与宣传推广健康企业建设经验和职业健康达人典型事例相结合,广泛开展重点职业人群职业健康科普活动,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要围绕加强企业疫情防控和推进职业健康重点工作,贴近基层、贴近实际,有的放矢地开展线上培训、专家访谈、网络公开课等活动,大力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四)围绕本部门和本单位职责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区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工会等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利用本系统宣传阵地和工作优势,充分发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康复、职业健康权益保护和职业病人救助保障等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广泛宣传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努力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职业人群身心健康奠定坚实基础。

四、组织安排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任务,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活动顺利开展。中央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以来职业健康工作成效为重点,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二)积极发动,扩大宣传范围。各地区各单位要积极发动各行各业劳动者参与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城市广场、车站、机场、地铁、公交车、厂区广播电视、工地标语等媒介平台作用,大力宣传活动主题和重点内容,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有效举措。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线下活动时,要结合当地疫情形势落实好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三)及时总结,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宣传周活动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地区活动总结请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职业健康司 王博、孙栋梁

电话:010-62030973、62030955

邮箱:zyjks2014@126.com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1.2022年《职业病 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2.2022年《职业病 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3.2022年《职业病 防治法》宣传周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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