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科函〔2022〕21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2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2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文物科函〔2022〕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机关各司室,各有关单位:
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文物局2022年度培训计划》,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文物人才培养工作。各培训项目举办单位要全面落实《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文物人发〔2020〕40号),紧密围绕国家文物局2022年重点工作,以提高全系统干部能力素质和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开展培训。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训。各培训项目举办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文物人发〔2017〕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管理的通知》(办人函〔2020〕480号)等文件规定,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务实节俭办班,严肃培训财经纪律。
三、认真执行培训计划。严格履行办班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办班。各培训项目举办单位应对培训班进行全程管理,及时结算经费,做好项目总结,确保培训计划顺利实施。四、合理选择培训承办单位。培训项目应当根据培训内容,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或我局认定的培训基地承办。
五、严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各培训项目举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培训项目举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对培训班所有相关人员健康状况的把关,适度控制学员规模,降低疫情防控风险,确保安全。
六、加强学员选派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培训项目招生要求做好学员选派工作并监督培训项目的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物局2022年度培训计划
国家文物局
2022年3月23日
(联系电话:国家文物局科技教育司教育处,010-567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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