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革函〔2022〕265号《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红色草原”推介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5-30 04:53:36

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红色草原”推介活动的通知





文物革函〔2022〕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重要论述精神,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开展“红色草原”推介活动,弘扬草原地区革命文化,推动草原地区生态保护,以绿色发展促进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以红色资源赋能草原地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推介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中国共产党领导草原地区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发生地和重要人物活动地,并拥有丰富的与之密切相关的红色资源的草原。以草原自然公园、草原类自然保护区及国有草场为重点,其他具有红色资源分布的草原亦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坚持突出“红绿”特色,体现“红绿”融合,满足工作基础扎实、红色资源主题鲜明和保护良好、草原保护修复和科学利用成效显著的基本条件。

1.草原资源方面。所在区域草原面积 500 公顷以上,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成效明显,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草原自然风光优美独特,具有较好的交通条件和通达性以及旅游餐饮住宿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近三年没有发生过影响广泛、性质恶劣的破坏草原违法犯罪案件;近三年没有发生过重特大草原火灾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2.红色资源方面。所在区域红色资源主题鲜明、史实清晰,拥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以上级别的革命文物;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扎实,革命文物保护状况良好,革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完善;生动传播红色文化,具备组织展示宣传教育的基本条件;近三年没有发生过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或者文物安全事故。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跨县域草原可联合申报。

2.申报流程。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并组织有关材料提交省级文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文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5月10日前共同行文报送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报材料(详见附件)须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申报2处草原。

二、遴选推介

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共同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审,符合条件的入围“红色草原”推介名单,并由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公布。

三、支持措施

对纳入“红色草原”推介名单的,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大指导支持,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草原保护修复及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有关项目和资金给予倾斜。

四、联系方式

国家文物局革命文物司

联系人:史亚雄 蒋志伟

联系电话:010-56792312 56792307(传真)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司

联系人:包晓影 赵金龙

联系电话:010-84239526 84239530(传真)

电子邮箱:hongsecaoyuan@126.com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红色草原”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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