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公路函〔2022〕62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4-26 01:48:0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交办公路函〔2022〕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21〕48号)要求,现就2022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县申报程序

(一)县级申请。拟申报示范县的县(区、市),填写《2022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申报(复核)申请表》(附件1)和《2022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核查表》(附件2),形成申报材料。

(二)市级审核。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地市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兵团所辖县(区、市)、省直辖县(区、市)直接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省级推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省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对照创建标准和指标,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后形成报告,提出核查意见和拟推荐名单。拟推荐名单应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作为省级推荐对象。每省推荐对象不超过10个,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省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填写《2022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申报(复核)推荐表》(附件3),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报材料。

(四)专家评审和交叉复核。收到各省份申报材料后,部将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部组织开展交叉复核工作。

二、已命名示范县复核程序

(一)材料申报。为健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长效机制,部拟抽取部分已命名示范县(名单见附件4)开展复核,请复核县填写附件1、2后形成复核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后,提出核查意见并填写附件3,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复核材料。

(二)专家评审和交叉复核。收到各省份复核材料后,部将组织专家评审。对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部组织开展交叉复核工作。

三、报送方式和时间安排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相关附件,打印盖章后将扫描件通过“全国农村公路报送技术支持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传,完成申报工作。登录用户名、密码及申报技术问题请咨询平台报送联系人。

各省份请于6月20日前通过平台完成材料报送工作。部将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于6月下旬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视疫情等情况适时开展交叉复核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省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本年度“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

(二)加强指导监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申报、复核单位做好材料填报和经验总结工作,对申报、复核材料质量严格把关、加强核查,对不满足条件要求的,取消推荐资格。

联系人:部公路局李培源,电话010-65292730;平台报送联系人: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张建孔,电话13261279801。




附件:

1.2022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申报(复核)申请表

2.2022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核查表

3.2022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申报(复核)推荐表

4.已命名“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复核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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