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9-21 03:20:01

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海洋预报员积极性和创造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支持全国各级海洋预报机构的预报员在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相关历史资料整理分析、预报技术研究和业务应用工作,提高自身科学素养和自主分析预报能力,改进业务化预报方法。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是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组织海洋预报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批准资助项目;

(四)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五)批复项目结题;

(六)督促项目成果共享。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建立并管理的海洋预报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的资助研究方向提出建议;

(二)对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经费来自于国家海洋局年度海洋预报业务运行经费;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设立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2万元。
 


第二章 研究方向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根据项目资助研究方向接收项目申请,具体资助研究方向如下:

(一)新型海洋观测资料分析处理及在海洋预报中的应用:新型海洋观测资料,特别是地波雷达、X波段雷达、卫星、GPS等资料的反演订正、分析处理及其在海洋预报中的应用技术。

(二)业务化预报技术的改进提升:业务化数值预报技术的改进与参数调优,同化系统的改进,数值预报的释用、检验与评估;针对中长期海洋及气候统计预报方法的改进与检验评估;经验预报方法的总结与归纳等。

(三)重大海洋灾害的机理及预报的诊断分析:重大海洋灾害的诊断分析;灾害过程的发展演变及其产生影响的分析总结;灾害预警过程的技术评估及改进等。

(四)海洋预报的基础性工作:重大海洋灾害过程的资料整编与预报应用;国内外预报领域的进展及预报技术的战略研究;海洋预报的用户需求分析及经济社会效益研究;预报产品分发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

(五)其它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指定的研究方向。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每年结合海洋发展需求、研究前沿及工作需要,在前款规定的资助研究方向基础上,发布优先资助方向,年度优先资助方向应当在7月31日前公布。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2、必须为从事一线预报工作的人员。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实际预报工作经验(本科学历人员应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硕士学历人员应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博士学历人员应有1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4、申请项目应有至少1名具有相关学术背景且职称在副高及以上的人员作为导师支持。

5、在项目资助期间,从事一线预报工作的人员应在其隶属单位继续工作。

6、每个申请人每年限申请一项,国家级预报机构每年申请项目不超过5项,海区级预报机构每年申请项目不超过3项,其它预报机构每年申请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

(一)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

(二)有学术造假等恶劣记录或者隶属单位不予推荐的申请人。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审批流程
 


第十条  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个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项目申请(包括经费预算)需提前一年进行,申请受理截至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根据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的主要资助研究方向(本指南第二章)填写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申请书一式三份(至少一份是原件),由隶属单位汇总后统一申报(申请书可从国家海洋局网站上直接下载)。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收到项目申请后,应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海洋预报专家委员会中选择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从技术路线、研究内容、业务水平提升、实施的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同时征求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意见,最终做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予以资助项目需书面通知隶属单位和申请人,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隶属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并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下发至申请人;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隶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时,将确定资助项目列入预算范畴。属于国家海洋局属单位管理的项目,直接列入该单位预算;其它项目列入国家海洋局机关预算,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与项目申请人及其隶属单位签署购买服务合同。
 


第四章  课题实施和项目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更改、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隶属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批准,参与者应符合申请要求。

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和研究目标,若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隶属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财经纪律,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应与国家海洋局部门预算的支出范围保持一致,不能列支管理费和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在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课题研究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以及导师意见;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隶属单位应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自收到结题材料(隶属单位统一上交的结题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项目结题的专家应尽量与前期评审申报项目的专家一致。审查项目结题的专家应按照项目申请书中所要求的预期研究成果、技术指标、进度安排、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研究成果是否对业务有所提升等方面给予意见,有效意见不少于三份。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汇总专家审查结果,同时征求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意见,最终决定是否准予结题。

准予结题的资助研究项目应书面通知隶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及时公布其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经费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四)其它不符合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隶属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批准,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  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的研究成果应向海洋预报业务系统各单位开放。

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资助的论文发表、专著出版和奖励申报等都应标注“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资助”。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海 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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