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老龄函〔2022〕12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函〔202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等文件要求,做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2〕14号),我委决定于2022年启动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第一批示范创建工作时间为2022年至2023年,拟评选出100个左右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100个左右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各省(区、市)申报名额(附件1)根据县级行政区划数量、人口老龄化程度、医养结合机构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工作安排
(一)自评申报(2022年11月-2023年2月)。各申报单位依据创建标准,逐项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申报表(附件2、附件3),逐级推荐报送至省级卫生健康委。
(二)省级推荐(2023年3月-2023年5月)。各省级卫生健康委通过审查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把关,根据分配名额,确定拟推荐名单(附件4、附件5),书面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评估验收(2023年6月-2023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评估验收专家组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抽查复核等方式,对推荐单位开展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意见。
(四)公示命名(2023年10月-2023年12月)。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第一批候选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命名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示范创建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加强调研指导和督促推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工作程序开展申报工作。要按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示范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氛围营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发掘和积极培育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为示范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做好材料报送。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推荐函、申请表、推荐汇总表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同时提供Word电子版(附光盘)。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示范项目办公室):聂雪琼 卢永
(010)64266557 64255877
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白鹏
(010)62030784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10019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4月24日
附件:
1.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申报名额分配表
2.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申请表
3.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申请表
4.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推荐汇总表
5.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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