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22〕79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预〔20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研究,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支持地方落实好留抵退税和其他减税降费政策,有效弥补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上述资金列入2023年预算,库款于2022年先行单独调拨。资金实行国库单独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结合退付计划等及时向市县调拨库款,充分保障退税资金需求,确保基层退税操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中央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兜牢兜实“三保”底线。
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本次下达的资金应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2023年台账中单独反映,与2022年预算指标区分开来。请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我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资金分配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等,并就支持落实退税减税政策、加强基层财力保障等情况作出说明。
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财政部
2022年5月25日
附件: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预算分配表(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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