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造发〔2012〕33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经营样板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9-24 04:01: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经营样板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林造发〔2012〕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

森林经营是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加强森林经营工作,对于提高我国森林质量,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绿色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探索中国特色森林经营道路,切实提高我国森林经营水平,现就开展森林经营样板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以提高森林质量效益为核心,创新机制,完善森林经营理论、技术和管理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森林经营水平提供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发展。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状况,以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样板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为指导,统筹森林经营各项工作;以兴林富民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统筹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样板基地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状况,科学确定每个样板基地的建设重点和经营模式,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分类指导。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森林经营组织管理形式,探索完善适应林业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森林经营管理和政策机制。

——坚持局省共建,积极扶持。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指导样板基地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集中政策扶持,建设管理理念先进、经营技术科学、实际操作规范的样板基地。

(三)建设目标

努力打造一批科技支撑能力强、森林经营水平高、辐射带动效果好的样板基地,探索形成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经营主体、不同森林类型和培育目标的森林经营技术、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长效推进森林经营工作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带动推进森林经营的科学化、集约化、专业化,显著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提升森林经营多种效益。

二、重点任务


(四)编制样板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依据本辖区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自身优势特色,突出重点,编制样板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科学设计样板基地的建设内容,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及技术路线等各项要求,合理确定基地年度建设任务,统筹安排建设进度。立足于出成效、出模式、出经验,制定总体和阶段性目标。建设内容除常规的森林经营生产任务以外,还应包括探索总结符合国情、林情的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创新森林经营管理和政策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全面落实森林经营方案制度。样板基地内的各类森林经营主体要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培育目标,科学编制和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国有林以林业局(林场)为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集体林及其他所有制森林以林农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大户、个体林主等中小型森林经营主体为单位,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中小型森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森林经营方案要科学谋划经理期内的造林、抚育、改造、采伐、更新等任务安排,并落实到山头地块,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实现区域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六)探索总结森林经营技术模式。样板基地要积极学习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森林经营理念、技术、标准等。要与林业科研院校紧密合作,积极开展试验研究。按照立地条件、起源、林龄及培育目标的不同,深入研究探索本辖区主要树种和森林类型的造林、抚育、采伐、更新及低产低效林改造等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对经过实践检验相对成熟的技术模式,要适时转化推广,带动本地区森林经营技术水平的提高。必要时也可总结上升为地方或行业标准,指导面上森林经营工作。

(七)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国有林经营以林业职工为主,以周边林农为补充,建立稳定的森林经营专业施工队伍。积极鼓励职工组建专业队伍承包荒山造林、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生产经营项目,也可以结合林场经营实际与职工自身经济状况,积极发展林下经济。集体林经营要适应集体林改新形势,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大户经营、林农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各类项目资金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样板基地应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引导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经营的规模效益。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技术合作、股份合作、订单合作等形式,充分、合理利用森林经营产品及剩余物,将加工、销售、生物质能源利用等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林农,探索建立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的森林经营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完善有利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财政、金融、技术、采伐等政策机制。

(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样板基地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加快推进林区道路、水利、通信、电力、良种基地等森林经营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森林经营基础保障。有条件的要逐步提高森林经营机械化水平,提高森林经营质量效率。建立森林经营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森林经营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现代化。

(九)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森林经营方案、调查规划、作业设计、施工、生产经营、合同、档案、资金、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森林经营作业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森林经营活动记录和档案管理,建立完备的森林经营档案。

(十)开展森林经营成效监测。样板基地要结合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培育目标、经营措施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经营监测点。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以森林抚育为重点的森林经营成效监测与评估,适时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经营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跟踪比较,筛选总结森林经营最佳技术措施和模式。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样板基地建设的重要性,把样板基地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打造一批县级森林经营样板基地,加强对样板基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样板基地要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并将样板基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要及时总结样板基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对样板基地建设成效显著的单位、主管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样板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建立退出机制。

(十二)落实扶持政策。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样板基地作为探索森林经营技术、管理和政策的试验田,在资金投入、资源管理、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确保样板基地建设成效。各级林业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加大对样板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补贴项目及林业基本建设资金要向样板基地倾斜。在采伐管理上,支持样板基地率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编制和确定年度采伐限额,优先满足样板基地开展森林经营的需要。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依托样板基地开展森林经营理论研究、国际合作、宣传推广等工作。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林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样板基地紧密合作,加大产学研相结合的森林经营技术研究和推广力度。支持样板基地开展森林经营技术研究和科学试验,允许突破常规和现有技术规程,开展适度规模的森林经营试验研究,促进森林经营理论、技术、管理和政策创新,提高样板基地建设科技含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对经样板基地试验成功的技术和管理模式应适时加以推广。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样板基地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不断引进专业人才,调整充实人员力量,组建专业技术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管理者、经营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要加强关键岗位、关键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养一支作风过硬、管理有素、业务精良、技术熟练,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森林经营专业技术队伍。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经营样板单位定期交流制度,拓宽样板基地建设思路,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十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样板基地参照《国际森林文书》要求,制定基地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引进吸收国外森林经营先进理念和经验,建立可以仿效的示范样板。同时,支持样板基地开展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参与基地建设工作,并对外宣传和展示我国林业建设成就。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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