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气候函〔2022〕22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调整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6-19 07:20:07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调整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环办气候函〔202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针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部分重点排放单位因疫情影响造成的煤质分析样品送检难、现场核查难等实际情况,现对《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报送通知》)部分任务要求进行调整,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等工作的完成时限

《报送通知》要求,各地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确定并公开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等工作。考虑到新冠疫情影响,各地可延至2022年9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二、调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相关参数取值方式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碳排放相关参数的取值方式按照以下情形作出调整:

(一)元素碳含量年度实测月份为3个月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当年度已实测月份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替代缺失月份数据。

(二)元素碳含量年度实测月份不足3个月的,缺失月份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使用缺省值。该缺省值由《报送通知》规定的0.03356 tC/GJ调整为不区分煤种的0.03085tC/GJ。缺失月份燃煤低位发热量可依序按入炉煤、入厂煤或供应商煤质检测结果取值。

三、扎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一)加大政策宣贯和培训力度。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确保发电行业每一家重点排放单位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反馈。

(二)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做好排放报告调整。组织需调整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申请报告退回,并按要求修改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2021年度排放报告。

(三)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强化碳排放数据日常监管,对查实存在元素碳含量数据虚报、瞒报的重点排放单位,在问题处置及整改中,其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仍采用0.03356 tC/GJ的高限值。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刘文博、张保留

电话:(010)65645641、65645640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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