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发〔2016〕19号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9-25 04:54:20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6〕19号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19号),要求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列入试点地区要全面清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行政职能,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在此基础上,先行推进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改革,其次积极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等重点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最后稳步推进承担行政执行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改革。要加强试点工作总体设计,完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所需行政编制、做好人员过渡安置、落实相关财政政策、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今年5月底前,中央国家机关试点部门研究提出试点方案和工作安排,经中央编办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研究提出试点方案和工作安排,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并报中央编办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试点方案批准后,1年内基本完成试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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