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办发〔2016〕8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做好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9-26 03:01:2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做好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8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减轻参保单位、个人办事成本和负担,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34号)和2016年度省政府及省厅重点工作要求,现就全面推动实施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要性认识,统一思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要求: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五险统一经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首先要在参保登记、缴费、稽核等业务环节实行统一经办,2020年实现同一省级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对象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三项业务“信息一点登记、业务协同办理、数据全域共享”。实现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是实现“五证合一”和“五险统一经办”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社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务必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大政方针上,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从参保登记入口进行全面的统一和规范,为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二、落实工作举措,提升服务水平


已实施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的市(州),应按照川人社办发〔2015〕134号文件“五个统一”要求,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经办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一)进一步优化岗位、人员设置和业务经办流程,努力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大力推进综合柜员制、网厅经办和银行代扣代缴、自助缴费等便民措施,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便捷和高效的服务;扩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支持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继续深入清理和整合各险种基础数据,提高数据质量,加强数据应用。应全面掌握各险种参保登记、征收基础数据,并按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征收分析工作要求,定期对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和征收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互联网+”和大数据在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工作中的应用。

(三)加强对县(区)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统一下达和考核各险种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确保本区域范围内工作不留死角。

(四)对本地区在机构人员设置、信息系统完善、数据整合、业务流程优化、提升服务、统一开展各项社保业务等方面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取得的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并于8月12日前形成工作报告报省社保局。

三、倒排工作计划,确保实施到位

未实现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的市(州),务必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严格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倒排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举措,确保社会保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工作的全面实施。

(一)应加大对各级经办机构的指导协调力度,进一步整合经办资源、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统一管理基础数据,确保今年四季度前在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区)全面落实社会保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工作。

(二)认真分析本地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省厅将适时对尚未正式实施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的地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三)应按月倒排工作进度计划表,明确每阶段工作目标,按照“统一登记申报、统一核定缴费、统一征收稽核、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目标考核”的工作要求,加强工作部署,按时间节点全力推进。工作进度计划表和拟采取的工作措施应在8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社保局,之后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开展情况。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从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入口全面落实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依法依规经办意识。要严格落实“不要求提供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的规定;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以上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和采取的工作措施,应在8月12日前书面报送省社保局。

(二)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与五险统一参保、征缴和稽核共同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要求,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参加城乡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登记,核查比对相关基本信息,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库,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会保险标识,并实现全国联网和实时更新;暂不具备全面整合业务条件的地区,先实行统一参保登记和统一征缴社保费,简化程序,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保。各地要统筹安排工作力量,加强社保经办机构与就业、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农民工工作、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的协同配合,狠抓落实,确保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缴和稽核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

(三)进一步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各险种社保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内部协调联动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本行政区域内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工作,并在人力资源调配和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级牵头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的协调,确保人员交接工作顺畅、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要切实承担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各项具体业务的组织和实施;各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对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安全保障;各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人事人才等部门应积极参与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相关信息采集、比对、更新和利用工作。

(四)严格工作标准,规范业务办理。各地应进一步规范经办管理,按照“五个统一”要求,不降标准、不打折扣认真落实。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的开展,完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含全民参保登记库,下同),并使用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为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缴和稽核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同时通过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缴和稽核生成的业务数据向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提供数据比对和更新的信息来源,使两项工作互相促进、良性互动;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实施后的新增欠费,应纳入统一的欠费管理,牵头经办机构及相关经办机构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欠工作;实行统征前的历史欠费,应摸清底数,明确清欠责任,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五)强化稽核工作力度。牵头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的要求,统一制定稽核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形成稽核结论,统一发送整改通知,统一督促整改。应认真核实用人单位各险种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杜绝用人单位部分参保、选择性参保、按最低缴费基数作为职工缴费工资进行申报等行为,对漏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促进各项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工作是今年省政府、省厅的重点工作,是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社保权益的民生工程。各地应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精心组织,以高度的责任感推进工作的全面落实。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省厅、省局全年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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