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监督函〔2022〕20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22〕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和2022年卫生健康重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巩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抑)菌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 176号)要求,开展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二、组织实施
(一)2022年国家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要求自行抽取(详见附件)。各地要根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已下发省级抽查计划的省份可将相关任务纳入国家抽查任务一并统计。
(二)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地双随机任务抽取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四)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应当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相关工作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各地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在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计划要求(见附件1-4),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总结(电子版)、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和违法添加禁用物品产品清单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我委。
我委将适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官网下载】
1.2022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2年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2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2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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