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市〔2022〕1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7-16 09:07:5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农市发〔2022〕8号)总体部署,加快推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现将2022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22年开始,根据产业规模、品牌基础、市场消费和国内外影响力等要素,分品类分梯次分年度培育一批产业优势领先、市场空间潜力大、文化底蕴深厚的农业品牌,促进其在品牌基础、营销推广、管理服务、市场消费等方面全面提升。计划每年培育推介中国农业品牌精品百强。

2022年,重点培育的区域公用品牌品类23个,包括粮食(大米、鲜食玉米、马铃薯)、果品(苹果、柑橘、草莓、荔枝、桃、樱桃)、蔬菜(蒜、姜、番茄、辣椒、食用菌)、茶叶(绿茶、红茶、白茶)、畜禽(猪、牛、鸡)、水产(鱼、甲壳、贝),及其他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品类。重点推介的企业品牌为产品优、信誉好、产业带动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农业企业及其优质特色农产品。

二、培育条件

(一)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条件

本计划培育的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即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明确生产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品牌名称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产地为县级或地市级。

1.基本条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主体须在中国境内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建立了完善的商标(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制度;须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2.品牌优势明显。品牌定位清晰,目标市场明确,具有明显的区域资源优势、历史人文特征和产业特色,具备传承弘扬中华传统农耕文化的独特内涵,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市场推广潜力。

3.品牌竞争力较强。品种优良,品质好、抗性强、产量高,与同类别品种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有正式授权。品质突出,品牌授权的生产经营主体强化质量管理,注重科技创新,加强品质评价鉴定,品牌产品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至少一项),且在有效期内。品牌特色鲜明,具有独特生产加工工艺,文化底蕴深厚。

4.品牌发展力突出。政策扶持体系健全,发展目标清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主导产业优势突出,为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国家级产业园区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品牌主体实力较强,拥有1家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授权使用的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供应能力较强,冷链物流布局较好,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较快。品牌打造稳健,具有品牌管理机构和运营团队,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建立品牌视觉识别系统,组织开展质量管控、运营服务、营销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

5.品牌影响力较大。品牌具有较好的知名度、美誉度和消费忠诚度。具有较强的品牌推广能力和渠道运营能力,持续开展品牌推广模式创新和品牌产品营销渠道建设。市场优势明显,在同类产品中拥有较好的市场占有率或市场发展潜力,产品销售范围涵盖国内主要大中城市,并向大型电商、连锁超市、餐饮酒店等布局。

6.品牌带动力明显。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力,有力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对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具有较强支撑力。

7.品牌保护较好。建立品牌保护工作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主动组织开展品牌维权,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品牌保护。当地政府部门或品牌主体建立品牌危机防控和处理机制。

(二)企业品牌推介条件

1.基本条件。企业品牌持有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注册商标。企业须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或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并对周边地区发挥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垦企业,对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及区域公用品牌打造具有明显支撑力。企业发展持续稳定,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和产品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五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产品抽检不合格、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况。

2.发展基础扎实。企业品牌持有主体建立并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质量追溯管理,积极开展品质评价鉴定,科学规范投入品、包装和贮藏加工物流管理,持续提升绿色优质和特色农产品供给能力。企业品牌持有主体重视科技创新应用,不断促进技术迭代和质量升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企业主营产品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至少一项),且在有效期内。

3.品牌建设突出。企业品牌持有主体具有品牌管理专门机构和运营团队,具有明确的品牌发展规划,建立品牌管控制度体系,建立品牌危机管理机制。具有明确的品牌定位,鲜明的品牌名称、企业标识、品牌标语等。

三、培育措施

(一)开展梯次培育。各地要按照《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有关要求,加快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在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建设基础上,开展省级精品培育工作,明确培育目标、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提升品牌竞争力影响力带动力,促进其向国家级农业品牌精品发展。

(二)加大支持力度。以项目带动、政策推动、标准引领、多方协同、典型促动为抓手,建立健全精品农业品牌培育推进机制,推动优势资源向纳入培育计划的品牌集聚,补齐短板,做强优势,做足特色,做精产品。各地可结合实际,着力在品牌基础、营销推广、管理服务、市场消费等方面对品牌主体特别是纳入我部培育计划的品牌主体予以支持,强化政策扶持,提升公共服务,优化市场环境,确保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营销推介。对纳入精品培育计划的主体提供国家级展示展销平台,中国农民丰收节统一发布并集体展示,鼓励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国内外知名展会。发挥国家级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品牌主体对接中高端市场渠道,推动与大型电商平台、连锁商超、知名餐饮酒店等合作,促进品牌主体市场开拓,推动实现优质优价。组织开展中国农业品牌全球行,组织RCEP农业品牌推进活动,组织开展品牌海外推广,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等,对有出口竞争力的品牌给予出口产品认证支持。

(四)组织宣传推广。组织主流新闻媒体,策划专题活动,开展品牌宣传推广。及时总结提炼精品培育的经验做法,注重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农业品牌主体不断提升品牌建设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金融服务。用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平台,为品牌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信贷支持。支持地方组织品牌主体批量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的“兴农撮合”活动,获取招商引资、供需对接和金融服务。对纳入精品培育的品牌主体,梳理形成重点企业名单,对接金融机构开展专项金融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初审和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和推荐工作,要建立科学的推荐遴选机制,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布局、品牌特色优势、市场消费趋势、文化底蕴内涵和国内外影响力等要素进行推荐。培育推荐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格把关,规范程序。其中,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品类最多推荐区域公用品牌1个,可适当向脱贫地区优势特色农业品牌倾斜;企业品牌1—2个(每个企业推介1—3个核心产品),农垦企业可单独推荐1个。

(二)审核发布。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统筹负责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首批精品培育名单将在2022年中国农民丰收节发布。

(三)动态管理。纳入培育计划的品牌,有效期为4年。品牌主体须提交年度建设进展情况。我部将每年组织抽查复核,有效期内如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公告撤销。

(四)规范开展。精品培育坚持公益性原则,建立标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有序组织开展。禁止以此项工作名义谋取利益,不得向品牌主体收取不当费用,严守财经纪律,严防廉政风险。

(五)有关要求。申报主体登录中国农业品牌公共服务平台(http://aboc.agri.cn)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在线打印生成申报书,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于2022年7月22日前邮寄至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上传附件要求:照片不超过3兆、品牌LOGO不超过10兆、文件(WORD、PDF等)不超过20兆、视频不超过50兆。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联系人:崔明理   白 玲

联系电话:010-59191453,59191598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黄玉萍   张 锋

联系电话:010-59198523,59198525

邮编:100020   传真:010-5919852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3号411室

技术咨询

联系人:温 慧   刘恬园

联系电话:010-59195176,59195027





附件:

1.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区域公用品牌申报书

2.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企业品牌申报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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