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保字〔2022〕58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一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一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2〕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效率,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更加高效维护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权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394号)要求,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统筹考虑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区域布局,经研究,确定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四川等9个省(直辖市),南京、苏州、常州、宁波、济南、烟台、潍坊、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三亚、昆明等16个市,义乌、绍兴市柯桥、晋江等3个市(县、区)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
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强条件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省(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区域内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省、市、县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体系。
请于2022年7月20日之前,将试点工作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规范、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试点单位应按月报送案件信息,每半年报送试点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2024年6月3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回执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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