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改办发〔2015〕2号《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
审改办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分期分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仍然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为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巩固改革成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各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二、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要予以纠正,收回相关文件,停止审批。部门要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审批的方式,加强对行业行为的规范,发挥自律作用。
三、不得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作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对已经取消的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要切实落实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同时,要将保留的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和中介服务以清单方式一律对外公开。
四、对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同时取消地方各级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实施行政许可的,地方政府应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
五、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务院下放审批事项的有机衔接。国务院作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后,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审批,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制定配套措施,采取培训、情况交流等多种形式和办法,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承接工作,主动与国务院部门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衔接工作原则上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关注社会各方反映,注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解决问题不力、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注意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的自查情况要于2015年6月底前送国务院审改办。
国务院审改办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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