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2〕48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石空寺石窟保护区划范围内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石空寺石窟保护区划范围内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2〕484号
甘肃省文物局:
《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呈报石空寺石窟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涉及石空寺石窟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请示》(甘文局发〔2022〕4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石空寺石窟保护区划范围内实施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二期)。
一、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明确供电设施使用性质及电缆敷设方式,补充地下管网开挖形式、管控要求,地上电缆设置不得影响石窟环境风貌。
(二)补充评估拟建排水渠、排水管建设和运行是否对石窟文物本体安全以及石窟载体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根据评估结论,重点细化施工方案,避免施工振动威胁文物安全。
(三)补充拟建窟顶排水渠、崖壁排水管与文物本体的位置关系图,其位置应尽量远离文物本体;排水渠设计应考虑极端气候情况,设计降雨雨强以每小时80—100mm为宜。
(四)补充说明巡护道路延伸工程的必要性,并在满足巡护需求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设计宽度;生态步道不得使用混凝土基层材料。
(五)原有栈道风貌复旧工程实施前应开展局部实验并经充分评估后方可实施;为避免损伤石窟文物本体,应取消表面喷涂3%PS溶液措施。
(六)应参照当地传统形式和砌筑材料,优化、简化拟建围墙外观设计,造型宜简单,色调应素雅,不宜涂刷朱砂漆,确保其与文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七)补充围墙、排水渠周边绿化遮挡措施,尽量消除新建构筑物的环境影响体量感。
(八)补充拟开挖区域先期考古调查勘探措施,施工过程中专业考古人员应全程参与,确保地下文物安全。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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