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22〕2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2〕217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要求,持续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我委决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县、陆路边境县等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地区为重点,组织国家医疗队赴相关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各医院按照2022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地区分布表(附件)派出医疗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巡回医疗。在受援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地市、县、乡开展疾病诊疗、健康宣教等巡回医疗工作。
(二)技术支援和管理指导。根据受援地区医疗机构实际发展情况和辖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等方面重点对地市级医院和县医院进行指导,提升医院综合服务能力。
(三)人员培训。通过集中授课、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形式对受援地区医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受援地区医务人员疾病规范化诊疗意识和临床技术水平。
(四)加强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按照《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要求,鼓励派出国家医疗队的医院与受援的地市级、县级医院搭建远程医疗协作网,促进医疗资源上下贯通。
二、时间安排
2022年6-10月派出国家医疗队,工作时间不少于3周,其中在县域开展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周,其余时间可以在地市级医院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承担任务的医院要做好国家医疗队组建工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每支国家医疗队不少于5人,以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为主,适当配备管理人员。
(二)请受援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承担任务的医院协商确定巡回地区,根据巡回地区医疗机构实际需求,商定巡回医疗具体工作方案和时间,并于6月30日前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三)受援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医院要加强对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指导,并做好总结评估。巡回医疗工作结束后,请承担任务的医院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10月31日前报我委医政医管局。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巡回医疗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 苏敏、张牧嘉
联系方式:010-68791885、68791778
附件:2022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地区分布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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