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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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20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统一思想,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大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梳理、精简商事登记关联审批事项,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准入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规范审批程序,提升整体服务效能,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措施,着力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制订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配套监管制度,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编办、工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8日
 

 

 


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注销等事项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事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松市场准入管制,加强和改进行政服务,厘清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健全商务诚信体系,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我省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提供坚实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取消政府对商事主体的不必要限制,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

2.规范统一,便捷高效。以商事主体需求为导向,推进商事主体登记及审批标准化管理,统一规范登记及审批的条件、程序及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和效能。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及审批效率。

3.宽进严管,权责明确。既放宽市场准入,又强化市场监管。将“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二、主要任务

(一)精简前置审批事项,改革商事登记审批流程。

1.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全面清理商事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作为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属于企业主体资格审批且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原则上予以保留,编入我省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其他审批事项,原则上改为后置,编入我省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按照《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上述两个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

2.实施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除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3.推进商事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放宽行政审批条件,减少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大力推进集中统一办理、同步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快建立“告知承诺制”。规范统一商事主体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事项和申请表格及提交材料。探索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查询、网上发照,推进商事登记申报材料和营业执照电子化。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制度。规范办理流程,强化电子监察。(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

(二)放宽商事登记条件,规范商事登记服务。

4.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下同)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缴足出资的期限。二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商事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现行规定明确需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应当缴足注册资本。(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5.改革经营范围登记。与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改革配套,商事主体经营项目属于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商事登记机关依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经营范围;属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6.改革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登记。

(1)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范办理。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记。(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2)对商事主体住所的条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商事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新设定行政审批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牵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清理精简商事主体住所审批事项,编制商事主体住所审批事项目录。商事主体住所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牵头单位:省编办)

(三)强化商事登记后续监管,构建“严管”体制机制。

7.改革年检(验照)方式,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公正性。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将存在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经营异常行为的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完成整改的,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整改的,商事登记机关将其永久载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黑名单”实行监管。(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8.科学划分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完善商事登记后续监管措施。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审批机关的监管责任,加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综合监管部门的作用。强化属地监管,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促进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有机融合,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监督查处;对应获审批但未获审批就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查处。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规划、建设、房屋管理、消防等部门依法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制定配套的监管办法和标准。(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

9.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商事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和产品(服务)质量的监管,构建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形成商事登记机关与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商事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规范自律作用,强化商事主体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公安厅)

10.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商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商事登记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投资人与商事主体、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因商事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相关单位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牵头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

(四)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信用监管。

11.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省、市两级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数据标准、建设规范和运行管理,有效整合运用商事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逐步引入司法、信贷融资等信息资源,实现准入与监管联动和跨部门信息共享。(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2.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完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推进“黑名单”应用管理,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完善以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大力培育市场征信机构,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产品、促进商务诚信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4年1月-2014年3月)。制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包括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在省级和珠三角地区先行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按照本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强化后续监管。珠三角以外的地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推广实施阶段(2014年4月-2014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改革,加强对全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广实施的统筹协调,加快完善各项改革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改革措施的落实。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两级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7月-2014年12月)。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规范统一全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争取2014年底前全省完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商事登记机关要优化完善业务信息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各项业务的平稳过渡。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与改革协同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加强法制保障。加快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制度,开展改革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工作,积极推进我省商事登记的地方性立法。对相关单位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纪检监察及公检法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共同推进改革。针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的新情况,及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改革,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就本方案相关改革措施作出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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