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教育局:
我省在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以来,总体运行良好,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问题。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收费标准
我省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县城城区)由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一费制”收费标准按照省辖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城区)学校,区别不同年级分别确定。“一费制”包括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其中杂费包含了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局核准的价格确定;作业本费按实际使用情况测算确定。
(一)“一费制”最高限额标准
(二)“一费制”标准中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家确定的“一费制”杂费包含内容,我省“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取方式,由原来将部分收费项目在杂费外加收,改变为将相关收费均纳入杂费范围之内,即杂费标准包含了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根据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和取暖情况,按照“一费制杂费标准=原杂费标准+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取暖费用”计收。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的杂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凡不具备条件的,必须从杂费标准中扣减相应的费用,即不具备信息技术教育条件的,从“一费制”杂费标准中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具备取暖条件的,从“一费制”杂费标准中扣除取暖费,相关费用扣减后,学校的“一费制”收费标准相应予以降低。
1、信息技术教育费
我省信息技术教育收费的范围。由现行的试点市、县学校扩大到城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收取对象为小学四至六年级和初中一至二年级学生。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应按规定配备计算机和相关配套设施,按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开足课时,并保证学生上机操作。信息技术教育配备验收标准见附件。
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教材两项费用,费用标准为小学四至六年级每生每期30元,初中一至二年级每生每期40元。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用的学校需经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学校方可将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为杂费的一项内容收取,验收不合格者须扣除此项费用。
2、取暖费
“一费制”杂费标准中包含的取暖费用,区分不同地区和情况分别确定。取暖费用标准为:县级市市区(县城城区)学校利用空调取暖的学生每期15元;省辖市市区学校利用管网或冷暖空调在冬、夏季节为学生提供适宜条件的,郑州市每生每期30元,其他省辖市每生每期20元,各地在核定学校“一费制”具体标准时,要认真审核取暖条件,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按相应标准予以扣除。
3、课本费
“一费制”中的课本费用,是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课改实验年级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确定的。非课改实验年级课本费,应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扣减,“一费制”标准也相应予以降低。课本费标准按照小学一至三年级、四至六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各学期平均计算。不同年级(学期)课本费存在差异,学校所收课本费各年级(学期)统一调节使用。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盲、聋哑、培智)教育学校及特教班的“一费制”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其中,杂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杂费限额;课本和作业本费用标准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涉及的其他收费问题
1、借读费
对城市中超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校招收范围就读的学生、应按规定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按学期交纳,不得一次性收取。借读费标准按现行规定小学每生每期130元,初中每生每期300元,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杂费。
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收费,应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即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学校上学,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2、住宿费
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学生宿舍),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住宿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利用社会资金新建的学生宿舍,要本着合理弥补成本、不得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其收费标准为:县级市区(县城城区)每生每期不超过100元,省辖市市区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住宿条件和人均面积核定。学生食宿应遵循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住宿,不得向不在校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学校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代收性费用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可向参加活动的学生代收社会实践活动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其费用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学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三、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和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拨款,确保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需要,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地各学校要继续对学校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在“一费制”外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一费制”收费标准;严禁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实施信息技术教育和取暖的学校,要加强管理,落实措施,切实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五、义务教育学校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严格审核,对不符合信息技术教育配备和取暖条件的,相关费用必须扣减,非课改实验年级课本费用必须按规定标准予以降低,并注明各学校“一费制”的具体标准。学校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六、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一费制”收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等方面;“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杂费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平调挪用。
七、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根据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安排,结合“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进一步完善,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通过多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学校乱收费的,要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县(市、区)领导责任。
八、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各地要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对于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要继续实行杂费减免照顾,切实避免因缴不起杂费而造成学生流失或辍学的现象。具体减免措施,由各省辖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九、按照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规定,从2007年春季开始,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政策。。即:除按本通知规定的课本费、作业本费收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严格按照“两免一补”政策规定执行,坚决制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过去有关“一费制”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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