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0-02 02:52:35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

为完善普通高中教育收费,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普通高中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普通高中学费管理办法。

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由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制定或调整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时,要加强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严格审批程序。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由省辖市及省直管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二、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标准。

高中阶段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投入机制。建立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省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新课改要求、学校办学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在现阶段,各地普通高中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5%。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三、加强高中收费管理


1、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仍按《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288号)规定执行。

2、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3、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辖市及省直管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及省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4、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5、 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故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学费、住宿费。退费由执收学校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6、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7、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普通高中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四、落实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政策。

要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帮扶力度,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县确定。

五、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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