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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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代理申请或代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④监护人代为申请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

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代理申请或代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④监护人代为申请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继承、受遗赠或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登簿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依职权注销登记需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

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含经确认的楼幢、房屋测绘信息表);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8.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

9.派出所出具的坐落证明和分层分户定位表;

10.物业维修基金缴费凭证;

11.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申请主体。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及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  企业转制的提交企业转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转制的证明文件(原件);

9  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原件);

10.因划拨、移交取得的房屋应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

11.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1)单位房改福利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购房协议、购房人员名单;

(2)夫妻离婚涉及共有房屋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记载有关房屋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房屋为政策性住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变更批复及清单;

(3)因政策性住房退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同意退房批复、退房协议书;

(4)因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和安置单;

(5)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屋的,或权利人自行委托拍卖的,提供拍卖公告、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6)房屋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7)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8)非法人企业、组织转移房屋的,提供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登簿

二、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依职权注销登记需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


九、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地役权合同(原件);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 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一、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  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二、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登证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三、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抵押财产范围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5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四、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  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五、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权人应为金融机构,需提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的《金融许可证》,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证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  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动产抵押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原件),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应提供证明材料并作出说明(原件);

(5)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原件)。

(6)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7)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7  当事人确认或约定抵押物价值的相关材料或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四、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五、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六、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七、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5  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八、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九、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买卖双方或协议双方当事人,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及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情形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 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的《金融许可证》;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证件;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

(1)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2)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预购商品房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在抵押人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后,抵押当事人双方应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一、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二、预告登记的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三、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经法院判决(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公证等方式注销预告登记的,可以单方申请。应提交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注销预告登记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书等资料。

预购(现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设定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行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再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十四、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换发不动产权证或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因登记机关原因进行更正登记的,免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五、异议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六、异议登记注销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十七、查封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原件,留复印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原件);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

三、办理时限

资料完备当场办结,如需核实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八、查封登记注销

一、办理程序

嘱托-→受理-→审核-→登簿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原件,留复印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原件);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完备当场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九、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发/补发

一、办理程序

1、换发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收回并注销原证书/证明-→登簿-→缴费-→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2、补发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声明-→注销原证书/证明-→登簿-→缴费-→补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换发的提供破损、污损或填制错误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补发的提交证明不动产权属的相关材料(相关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复印件、查询结果原件或查询档案复印件等)。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三十、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原件):

1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十一、房屋登记档案查询及开具证明

打印个人或家庭所有房产证明(包括无房证明、唯一房产证明)所需材料:

1  本人到场查询的,需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提交复印件。

2  开具夫妻双方相关房产证明的,夫妻双方至少一方需到场,并交验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  开具子女(18周岁以下)房产证明的,需父母一方到场,并交验父母本人身份证明、子女身份证明(或户口簿)或出生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4  继承人前来查询被继承人房产证明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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