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商〔2016〕3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0-03 02:53:11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工商〔2016〕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实施。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2月22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有序运行,提高全省工商系统内部信息归集公示的及时性和准确率,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5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是指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进行公示的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信息归集公示按照“谁产生、谁录入、谁归集、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工商机关应建立健全数据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归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归集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工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信息。指工商系统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注册登记、备案、广告经营资格许可等信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指工商系统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政确认信息。指工商系统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股权出质登记、抵押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认定等信息。

(四)抽查检查信息。指工商系统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产生的信息,包括检查实施机关、类型、日期、结果等。

(五)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指工商系统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失信被惩戒人实施信用惩戒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六)消费提示信息。指消费警示提示、企业因违法被举报或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信息等。

(七)荣誉信息。指工商部门牵头负责起草的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或者认可的荣誉信息,以及市级以上工商机关授予或者认可的荣誉信息,包括“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等。

(八)扶持政策信息。指市场主体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包括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内容,实施扶持政策的部门、日期等。

(九)其他依法应由工商机关公示的信息。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机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机关内部各职能机构,在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中,按以下分工各司其责:

(一)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二)法规部门负责对本级工商机关与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的督导工作。

(三)企业注册部门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四)承担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的部门负责企业抽查检查结果、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负责本部门作出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五)竞争执法部门负责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负责本部门查处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及其他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场专项治理、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管理、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经纪人和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七)个体私营经济监管部门负责在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抽查检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无照经营及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在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过程中产生的商品质量抽查结果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九)商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监督管理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商标印制行为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负责本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负责企业取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监督管理广告经营行为、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监测广告网络行为、指导媒介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负责本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案件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十一)网络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在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全省网络交易市场舆情监测工作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负责本部门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十二)经济检查机构负责查处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考核机制、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负责工作人员的充实配备等工作。

(十四)12315指挥中心、消费者协会负责消费投诉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十五)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评选文明诚信企业、文明诚信商户等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十六)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软件的开发、网络及数据库建设、运行、维护、技术保障等工作;负责制定归集信息数据标准及数据交换公示工作。

(十七)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人员培训工作。

未明确列入分工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由信息产生部门负责。
 


第四章 归集公示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各级工商机关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按规定时限录入河南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省工商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综合业务系统的相关数据整理并导入公示监管警示系统。

需要归集公示的数据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没有相应子系统的,待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上线后,及时录入相关数据。

需要归集公示的数据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已有相应子系统,但功能不完善导致无法录入或录入数据不完整的,由省工商局分管业务处室或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工商局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待综合业务系统完善后及时录入相关数据。

第八条 2014年10月1日起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除外),应当于2016年3月31日前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录入、归集公示完毕。2016年3月31日后产生的数据,应按各业务工作有关时限规定及时录入综合业务系统,通过数据交换在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毕并予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已录入数据的修改由该项数据的录入机构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信息录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属实的,应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相关档案保存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
 


第五章 督导考核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机关落实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必要时可对下级工商机关的信息归集公示情况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下级工商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上级工商机关有关信息归集公示工作部署,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将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实行奖优惩劣,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五条 下级工商机关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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