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10-03 05:14: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


渝府发〔2013〕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巩固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交易场所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和公平的交易机会,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的有效组织形式,也是我市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我市金融资源聚集辐射度,推进长江上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交易场所从事的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具有金融属性,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要遵循责任明确、监管到位、规范有序、便利实体的发展原则,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完善交易场所内部治理,确保安全有效运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明确监管对象

本意见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机构及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其中,权益类交易是指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合约类交易是指以商品及其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合规交易。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分支机构不适用本意见。

三、支持交易场所加快发展

(一)发挥核心功能。充分发挥价格发现、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和实现金融结算五大核心功能。不断完善技术系统和服务体系,加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大力开发金融附加功能,扩大结算量。加强市场推广,提升行业地位,聚集更多市场资源。

(二)支持创新发展。加大创新力度,创新交易机制,不断拓展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密切关注电子网络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利用专有技术和网络平台,充分发挥整合各种行业和区域资源的重要作用。集聚人才,形成可持续的创新开发能力。

(三)支持做大做强。支持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积极对外扩张业务范围,深入打造全流程互联网交易平台。支持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稳健运行地票市场,持续深化地票制度改革试验,服务城乡统筹发展。推动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调整商业模式,合力建设国家级生猪交易市场。推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积极开展区域性股权、债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快融入全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重庆药品交易所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力争建成全国性的医药交易中心、结算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重庆航运交易所升级航运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功能,完善航运交易服务功能。支持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巩固先发优势,扩大业务规模。市政府对交易场所的发展给予财税政策扶持。

四、严格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

(一)合法合规经营。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各类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严控市场风险。要制定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集聚。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也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三)制定完善业务规则。要与各参与主体约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参与主体享有平等的交易机会,并明确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制定完善交易规则和交易主体(客户)、代理商、经纪商等的业务管理制度并经市金融办审查后公布。

(四)强化投资者保护。要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明确交易主体开、销户的资格和条件。交易场所为每一个交易主体或客户设立专门账户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交易账户的管理。妥善管理客户资金,实行专户存管,不得挪用,并与存管机构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五)公平组织交易。要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督促交易主体(客户)、代理商、经纪商等遵守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保障交易正常进行,促进合约履行。妥善保存交易记录等各种原始凭证以及登记、存管、结算和交收服务等数据资料。

(六)严格信息披露。要每日披露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并按照交易规则或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方式公布。保证交易主体有平等机会获取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保障信息安全。要配备专门的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为交易提供必备的计算机、通信等设备,有完整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保证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要求。

(八)健全治理结构。要制定完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信息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内部治理的有效性。

(九)加强行为约束。交易场所股东或工作人员不得在所属交易场所直接或间接参与交易(国家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场所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交易主体、客户处谋取利益。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五、审慎批准新设交易场所


(一)把握设立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其监管能力以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二)严格设立审批。新设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市政府征求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意见,在取得书面反馈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规范设立程序。市金融办要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查新设交易场所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符合条件并确有必要设立的,由市金融办根据需要征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新设交易场所,应当在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申请人凭市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四)完善组织形式。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转让中心”等字样。

六、建立交易场所监管制度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能。市金融办负责全市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承担交易场所发展规划编制、设立审查、日常监管、统计监测以及牵头处置风险等工作。

(二)加强日常监管。市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统计监测方式以及交易场所可能涉及的违规情形、风险情形等作出规定。加强对交易场所业务和行为的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交易场所实施检查。

(三)规范变更管理。交易场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业务范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章程、交易规则,分立、合并、解散,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市金融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经市金融办核准。

交易场所发生变更住所、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修改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与存管机构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等事项之一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10日内报市金融办备案。

经市金融办审查认为交易场所变更事项对其设立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征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做好统计监测。交易场所每年要向市金融办提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和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按月向市金融办报告上一月份有关经营情况的数据和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强化违规处理。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市金融办可以采取约见谈话、发警示函或责令其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开展行业自律。市金融办要指导交易场所开展行业自律,适时成立全市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

七、进一步完善交易场所风险处置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市金融办牵头,会同中央在渝金融管理机构、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处置交易场所引发的各类重大风险和隐患,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交易场所风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加强协调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风险处置的组织协调,定期向联席会议组成单位通报全市交易场所风险情况,根据需要召开风险处置会议,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风险处置意见。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场所所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完善交易场所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收集反馈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的有关信息,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处置意见并完成风险处置工作。

(三)及时报告风险。出现风险情形的,交易场所要在当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妥善处置风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接到风险报告后2日内通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相关处置措施。联席会议认为交易场所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启动风险处置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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