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金发〔2015〕13号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渝金发〔2015〕13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防范网络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办制定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附件: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防范网络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网络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规定,结合重庆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甚至贷款收回等全流程的贷款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贷款业务不包括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在线下发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坚持“积极稳妥、适度监管、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的业务资格及业务边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互联网+信贷”具有的简单方便、快捷高效优势。
第五条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区县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金融办和区县金融办)为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业务资格审核
第六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办理自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不能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并在业务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十不准”:
(一)不准在重庆市外办理线下自营贷款业务;
(二)不准通过网络平台在重庆市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三)不准通过网络平台在重庆市外办理股权投资类业务;
(四)不准通过网络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五)不准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六)不准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
(七)不准通过网络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八)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九)不准在重庆市外的银行开立本公司的基本账户;
(十)不准在公司账外核算网络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七条 申请设立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
(二)具有中国境内的合法的正常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自有网络平台或合作网络平台);
(三)网络平台具有潜在的网络贷款客户对象,能够筛选出满足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的客户群体;
(四)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普惠性的网络小额贷款产品;
(五)具有合理的网络贷款业务规则、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六)具有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申请、审核、授信、审批、放款、催收、查询和投诉等多项功能的独立运行的业务系统,能够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录入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七)具有专职人员负责网络平台安全,技术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计算机网络工作经历;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重庆市内的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九)在重庆市设立公司经营场所,部分职能部门、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在重庆办公;
(十)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除应具各本指引第七条中一至八款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
(二)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公司开业经营一年(含)以上;
(四)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控制度严密;
(五)近一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实行事前审核制度。
(一)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应由区县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核;
(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由区县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核,并在网络贷款业务试运营成功后,报市金融办完成备案方可正式运营;
第十条 申请筹建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提供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条件的一般性资料外,还应向区县金融办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与合作网络平台的合作协议;
(二)网络平台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制件或非经营性ICP各案证明材料、网络平台相关情况介绍(加盖网络平台行政鲜章);
(三)网络贷款业务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产品、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可与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
(四)网络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说明;
(五)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筹建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除提供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条件的一般性资料外,还应向区县金融办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网络贷款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情况说明;
(二)网络贷款业务系统和数据各份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的);
(三)网络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向区县金融办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决议;
(三)与网络平台的合作协议;
(四)盖有网络平台行政公章(鲜章)的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制件或非经营性ICP备案证明材料;
(五)网络贷款业务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情况、贷款产品、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六)网络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技术负责人介绍;
(七)网络贷款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各份系统情况说明;
(八)网络贷款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
(九)网络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十)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应有不少于15天的试运营期,并于正式运营15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各案:
(一)与网络平台的合作协议;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的决议;
(三)网络平台相关情况说明(加盖网络平台行政鲜章)和网络平台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制件或非经营性ICP备案证明材料;
(四)利用新的网络平台设计贷款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五) 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应于终止前30日内向市金融办和区县金融办报备。报备的资料如下(一式三份):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贷款业务的报告;
(三)与网络平台双方共同签订终止合作的书面声明;
(四)终止网络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终止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告方案;
(六)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七)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八) 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内部风险管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的网络平台,严格审查平台机构的合法性、经营的合规性,并确认本公司获取数据的方式合法。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
(一)严格贷前客户身份识别和背景真实性调查,必要时通过线下调查或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核查客户信用情况,对线上数据积累、量化模型和信用评级结果进行校正;
(二)依法、合规、合理确定网络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敞口;
(三)加强贷中支付审查和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资金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
(四)采取管控网络贷款风险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数据库,做好服务器维护和数据备份,完善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各类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通过借款合同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在客户申请贷款环节的显著位置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开业批复、营业执照、公司及分支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网络贷款信息。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利率水平和费用项目标准、还本付息和计息方式;
(三)其他应告知的信息。包括逾期处理方式、贷款形态分类标准、是否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和其他征信机构、业务投诉电话。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注意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使用和披露客户以下信息,均应经客户授权许可:
(一)从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的网络平台上获取客户的任何信息;
(二)将客户在网络平台上的信息用于本公司网络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将借款客户的借款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网络贷款业务后,应通过本公司网站和有关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持续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9O日。
第四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监管,重点是经营区域、资金来源、业务范围和财务核算四个方面。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金融办对网络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对网络贷款业务风险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对网络贷款业务的异常现象进行质询,对网络贷款业务风险进行预警和提示。
第二十三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录入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贷款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有的资金来源必须首先进入基本账户后方可使用,并于每季度季后15日内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司基本账户上季度的资金来源流水明细。
第二十五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季度季后15日内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金融办及市金融办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信贷产品经营情况、业务流程风控变化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金融办加强对网络贷款业务的现场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金融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力,及时受理和处理社会举报投诉网络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网络贷款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网络贷款业务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和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取消其开展网络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擅自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网络贷款业务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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