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银发〔2016〕197号《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郑州市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郑州市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
郑银发〔2016〕197号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辖区各支行,河南银监局直管监管办,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各外资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
为促进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小户型经济适用房的信贷支持,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调控要求,现就郑州市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首套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经济适用房,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二、居民家庭所购住房位于“郑政办〔2016〕64号”文件规定的限购区域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合规性管理,严禁开展首付贷、转按揭等违规业务。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此前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速将本通知转发至郑州辖内各分支机构,请人民银行郑州辖区各支行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201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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