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6〕7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的通知
武政办〔2016〕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精神,减少对餐饮企业重复发证、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取消区卫生计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上述4类场所卫生许可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审批内容整合进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二、规范和改进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取消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行为,依法依规依标准进行事前审查,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内部审查细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着力提高办证效率。
三、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整合调整工作。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建立信用体系,完善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等,确保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区卫生计生部门通报。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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