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财金〔2016〕1220号 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豫发改财金〔2016〕1220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有关部门、国家驻豫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根据《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发改财金〔2016〕834号)和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2016年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征求吸纳了有关部门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2016年9月23日
2016年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实施《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之年。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今年工作总体目标是,实现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信用法规标准建设上有新突破,在政务诚信建设和信用联合奖惩上有新作为,在推动征信市场发展和诚信宣传教育上有新成效,在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和信用建设试点示范上取得新经验。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实现较快发展、促进文明进步、保持社会繁荣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联动,全面推进,努力完成好以下重点任务:
一、加强信用规划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
1、 制定出台《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2、做好《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3、制定《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6版)》和《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按照《河南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推动基层赋码单位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河南”网站公示,实现“一步公示到位”。加快存量旧码向新码过渡,实现“一年过渡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交换与共享
5、建立健全各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建设完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开展本部门信用信息记录、整合与归集。全面建成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整合归集辖区内信用信息。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河南”网站,整合归集各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向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7、按照“规范管理、风险可控、有序推进、自愿接入”的原则,积极受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证券、保险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信息系统服务水平。(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河南证监局、河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
9、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鼓励社会征信机构整合已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形成完整的信用档案。(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参加)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0、 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决策透明度,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1、 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部门“双公示”工作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2、 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承诺、“黑名单”和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 研究制定河南省食品药品行业信用建设规划。加快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健全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食品药品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建档、等级评定、分类监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长效机制。健全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继续对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进行量化打分,实行动态管理。实施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猪肉、蔬菜、酒类产品、保健食品等方面先行实现电子追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农业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 建立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执法信用体系,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河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实现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采集、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5、 研究制定河南省质量诚信建设规划,制定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加强质量诚信信息化建设,开展河南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A等工业企业创建工作,探索研究质量诚信建设实施标准。(省质监局负责)
16、 建立全省商务流通领域综合信用体系平台,开展商贸流通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强对外贸易、援助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继续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省商务厅、郑州海关负责)
17、 建立投资类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典当行、房地产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探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 对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 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息交换共享。(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证监局、河南保监局、省外汇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 开展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状况综合评价,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推动银担、银贷合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21、 开展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依托金税三期工程,搭建全省统一的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联评,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纳税人信用档案,实现纳税信用信息的自动采集、联合评价和动态管理,依法有序开放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黑名单信息。加强税务、工商、公安、海关、金融等部门信息共享,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 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明码实价”。完善12358价格举报系统。对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3、 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以企业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企业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实现“双告知”,建立健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广泛应用,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依托政府网站,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 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完善失信行为披露制度和惩戒机制。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推广使用信用信息。(省财政厅负责)
26、 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制定出台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的政策措施,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7、 推动“双十一”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电商平台信用承诺制度,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双十一”信用大数据监测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 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及信用信息共享规范。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信息的交换共享。建立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活动,探索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服务与监管新模式,带动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提升。加强电子商务地方标准建设,推动行业自律,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网信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郑州海关参加)
29、 制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继续做好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建立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健全统计信用运行和督导机制。(省统计局负责)
30、 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披露制度,对公证类、会计类、网络借贷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人力资源服务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开展信用分类管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河南银监局、河南保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 逐步建立展会主办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档案,将广告活动主体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示。(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 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推动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在企业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中推广应用信用报告。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及企业客户的信用记录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33、 研究制定河南省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建设规划。以兽药、饲料等畜牧产品生产企业、种养大户为重点,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提升畜牧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省畜牧局负责)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34、 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在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首诊负责制,推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食品药品诚信文化宣传活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服务相对人的信用记录管理和应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5、 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婚姻、收养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研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建立民生建设领域违规失信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6、 加强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7、 建立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制定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目录与标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8、 建立健全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学历学位颁发授予、毕业(结业)证书颁发及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9、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记录,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0、 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省环保厅负责)
41、 建设统一的网络空间信任体系。完善密钥管理基础设施,形成集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为一体的网络身份认证管理体系。落实网络实名制,开展网络身份实名认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信用记录,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开展网站信用等级评价,建立网络失信企业、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对互联网领域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省网信办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42、 制定河南省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办法,开展业务培训、码段分配、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创建河南省社会组织信息资源库,建立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省民政厅负责)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43、 完善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和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继续推进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动全省三级法院审判执行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省法院负责)
44、 完善行贿犯罪、职务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职务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省检察院负责)
45、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定期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违规民用爆竹物品企业的集体约谈制度,健全烟花爆竹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对“黑名单”单位管理。(省公安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46、 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社区矫正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积极推进省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省司法厅负责)
七、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47、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探索推广“银税合作”模式。推动企业加强信用建设,建立防控风险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诚信企业融资。(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48、 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对违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49、 推动部门间、地区间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在有关重点领域探索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文明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50、 做好“红黑榜”的定期发布,推动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对“红榜”、“黑榜”企业和个人的奖惩措施。推动全省各级文明城市的诚信发布工作,逐步扩大覆盖面。(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51、 研究制定促进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52、 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打击非法违法信用服务行为。推动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
53、 推动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征信和评级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评级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九、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54、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5、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研究制定加强信用信息保护的规章制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网信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
56、 推动郑州、南阳加快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支持其他省辖市申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开展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研究制定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县创建的政策措施,在申报项目、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各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57、 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研究制定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政策措施。创新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支持“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示范区”建设。(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参加)
58、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建立健全农民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业保险。支持“河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示范区”建设。(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参加)
59、 继续开展河南省企业诚信示范创建“百千万”工程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加大对诚信承诺企业、诚信示范创建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宣传力度。研究制定促进我省诚信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
十一、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60、 在“信用中国”网站开展“信用河南周”宣传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参加)
61、 持续深化“践行价值观、文明我先行”主题系列活动,在各类活动中注重加强示范点建设,依托文明单位打造一批诚信建设的示范点。大力宣传诚信典型,积极做好诚实守信类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推选活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牵头负责)
62、 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4.26”知识产权宣传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公约阳光行”等公益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司法厅、河南证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63、 各级人民政府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试点示范,并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64、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编发《河南信用工作简报》,编辑出版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报告,加强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健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办法。完善第三方机构评估制度,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评估、考核和督查。(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
65、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定期督查本辖区内各部门、相关行业信用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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