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用办〔2016〕6号《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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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


鲁信用办〔2016〕6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厅):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8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6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代章)

2016年8月5日
 

 

 


2016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

 


 


一、加强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1、做好《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2、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完成本级信用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各级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研究制定《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把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管理、披露、使用等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4、编制《山东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2016版)》,有序推进各部门、各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

5、建立完善我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结合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研究提出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标准、共享标准和应用标准,为建设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标准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省经信委参与)

6、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各级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原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加快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

8、依托我省电子政务设施,对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依照相关标准,形成本部门本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各级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的环境和共享交换服务,建成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期)项目,初步建成企业法人、自然人、非企业法人公共信用数据库,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查询服务,通过“信用山东”官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开发“信用山东”手机APP,开通“信用山东”微信公众号,提高官网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

10、全面启动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按照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技术参数、数据标准、通用模块、交换接口等,开发建设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可根据自身情况研究开发各项应用功能。年底前,依托省市两级统一的共享交换标准,初步实现17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及时向省级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各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

11、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要求,将“双公示”信息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多渠道公示。依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双公示”信息统一归集和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具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12、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制定《山东省金融业统一征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在全省金融领域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互联,健全银行、证券、保险和外汇管理等金融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信息征集机制,形成覆盖全省统一的金融业征信服务平台,为全面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示范效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银监局、省证监局、山东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信用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做好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推动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整合已公开的信用信息,提供专业化的征信和评级服务,创新信用产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14、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推动政府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促进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组织体系。政府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凡是可以公开的,原则上都可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共享,促进信用信息大数据开发利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三、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5、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查询市场主体等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16、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在重点领域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出诚实守信典型和违法失信典型。对红名单典型实行联合激励,对黑名单典型实行联合惩戒。对有多条违法失信记录,在多个领域“黑名单”都榜上有名的企业和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类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及时报送至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省级平台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17、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鼓励开发“税易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18、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系列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四、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9、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20、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五、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21、建立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有效抑制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态势。(省安监局牵头,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以食品、药品、重点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加快完善食药热线电话、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共治力度和宣传力度,促进市场规范公平竞争,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农业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3、对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完善12315等政府部门设立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热线和平台功能,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典型案例、严重违法失信案件予以曝光。(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实施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做好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的收集和发布工作。(省商务厅、济南海关、青岛海关、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25、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银监局、省金融办、山东保监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6、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明码实价”。对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对典型价格失信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省物价局牵头负责)

27、依托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工程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28、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29、建立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制定出台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将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单位分别负责)

30、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建立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省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网信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披露制度。对公证仲裁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开展信用分类管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银监局、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建立完善展会组织(含主办和承办)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和违法违规披露制度。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推动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推动出台在企业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全面推进社会诚信

34、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服务相对人的信用记录管理和应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5、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建立违规失信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6、加强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建设,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等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7、建立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38、建立健全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9、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对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0、建立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评估人员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警示或惩戒。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省环保厅牵头负责,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参加)

41、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异常信息管理制度,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共享,推动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体系建设,讲话社会监督,促进事业单位诚信自律、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省编办负责)

42、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建立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省民政厅负责)

43、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公务员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建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文化厅、省网信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4、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落实网络实名制。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信用记录,形成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交换共享。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加强网络诚信宣传,继续举办网络诚信宣传日活动。(省网信办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参加)

七、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

45、持续推进《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厅字〔2015〕7号)确定的示范工程建设,在金融业统一征信体系建设、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业产品生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商贸流通领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分别负责)

46、启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研究确定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以点带面,点面结合,调动各级政府、社会各方力量全面参与。(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47、指导督促我省入选全国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有关市、县,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在完成“规定动作”基础上先行先试,形成亮点和特色,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青岛、潍坊、威海、德州、荣成等创建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分别负责)

八、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48、加大全省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成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49、加大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联合奖惩典型事例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民自觉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开展信用教育培训示范项目,提高青年诚信道德水平,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50、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结通报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级、各有关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定期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同时报告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51、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督查任务,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52充实工作力量,明确承担信用体系建设职能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将信用平台建设、信用系统开发等社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各级、各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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