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执法〔2016〕16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转查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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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转查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执法〔2016〕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转查督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0日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转查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定额、建筑节能、墙体革新、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包括检查发现、上级交办、同级移送和投诉举报受理的涉及上述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查处,行为发生地和当事人(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查督办,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权责法定,层级监督”的原则,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转下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下级主管部门)办理,督促下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限期完成查处任务,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转查督办一般分为省对省辖市(包括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省直管县(市)、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辖市对所辖县(区)两级督办。

第五条 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下级主管部门履职等情况,转查督办可分为转查办理、督查办理和挂牌督办三种形式:

(一)对于反映的问题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转查办理形式依法转下级主管部门查处。

(二)对于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督查办理的形式依法转下级主管部门限期查处。

(三)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重大,或屡禁不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挂牌督办的形式依法转下级主管部门限期查处。

第六条 转查、督查办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档。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或受理违法违规行为后,依照法定职责和管辖权限,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查处的,登记建档,明确督办机构,确定督办负责人、督办人。

(二)下发函件。督办人根据违法违规性质起草《转查办理函》或《督查办理函》,经领导审批后下发,内容包括:下级主管部门、案由与涉嫌案情、办理要求、完成时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原始材料复印件等。

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下级主管部门的,应根据情况分别发函,并注明发函范围,以便下级主管部门联合执法。

(三)催办落实。转查、督查办理函发出后,督办机构要跟踪催办,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用发催办函、现场核查、约谈、通报批评等形式,督促下级主管部门抓好落实。

涉及地方政府责任的,下级主管部门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职的,上级主管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涉及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会议纪要违法的,告知当地人民政府纠正,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

(四)情况反馈。下级主管部门接函后,要及时明确承办机构和承办负责人、办案人,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查办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办理程序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及时指出,督促纠正。

(五)立卷归档。查处工作完毕后,下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按要求立卷归档。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留存备案工作。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采用现场核查、约谈形式催办时,现场核查要制作影像资料、《现场核查人员签到表》和《现场核查记录》;约谈应制作《行政约谈记录》,并由被约双方当事人签字,督办机构做好跟踪监督落实。

第八条 挂牌督办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公示,公开督促下级主管部门按期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挂牌督办: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建设案件;

(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违法违规行为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持续或变换形式继续违法、违规的案件;

(四)经多次督办仍未依法进行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违法、违规案件;

(五)上级领导机关批示要求挂牌督办的违法、违规案件;

(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案件;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上级主管部门督办机构提供相关调查证据材料,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审核通过,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向下级主管部门下达《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案由与涉嫌案情、督办事项、整改要求及时限、督办负责部门、申请解除的方式等。同时抄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四)在上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挂牌督办内容,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

(五)下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按第十条督查办理内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摘牌申请;

(六)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复核验收;

(七)复核验收合格的,经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研究批准后,公告摘牌。

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情况要跟踪报道,对监管不力、行动迟缓、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要及时予以曝光。

第十条 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结案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转查办理需要报送的材料内容:

1. 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2. 反映问题的调查结论;

3. 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

(二)督查办理需要报送的材料内容除上述三项外,还要附下列材料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票据、主要证据材料、整改情况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转查督办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下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将下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案件质量和效能纳入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下级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监管不力、管理混乱、违法违规行为频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在督办期限内不能按期办理完毕,又没有充分理由说明原因的;或虽办理完毕,但没有依法查处到位的,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7〕1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或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以前本厅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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