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廊坊市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廊坊市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廊坊市区(含廊坊开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土地出让。土地出让要严格遵循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市场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凡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均可依法参与竞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签订土地征收、转让协议。
二、依法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三、加强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发布项目宣传广告,严禁以预售房屋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严禁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预售商品房的,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
四、规范交易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三)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五、明晰职责分工。关于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法占地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审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施工行为,由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四)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销售商品房,涉嫌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违规预售行为,由房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的,以及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七)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进行哄抬房价或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备案或者代理不具备预(销)售条件商品房的,由房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强化信用惩戒。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房地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证照资质审核、企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应用;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土地或规划手续违法售房和“一房多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对其违法问题依法从严从速处理。
七、优化市场环境。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健全联合查处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查处力度,不断优化市场环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自觉做到规范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承购人购买商品住房要增强风险意识,理性购房置业,不要购买“五证不全”项目的房产。希望广大市民共同参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杜绝非法交易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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