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2〕77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嘉兴段建设控制地带内桐乡市乌镇运河智能汽车文化园工程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嘉兴段建设控制地带内桐乡市乌镇运河智能汽车文化园工程项目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2〕771号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嘉兴段建设控制地带内桐乡市乌镇运河智能汽车文化园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2022〕13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大运河嘉兴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桐乡市乌镇运河智能汽车文化园工程项目。
一、所报方案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开展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对已发现的古代河道、砖石块等3处遗迹,应进一步明确其年代、规模及价值,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保护、展示措施。
(二)优化拟建建筑、设施设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其外观形制、色彩、材质等与大运河整体景观风貌相协调。
(三)优化大运河沿岸景观设计,在满足慢行交通和游憩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地表硬化范围、增加绿化面积,充分延续大运河郊野自然风貌,避免城市园林化设计。
(四)强化拟建园区公共文化服务功能,补充大运河遗产价值展示和阐释相关设计,明确拟建项目向公众提供展示服务的区位、面积及相应的展示内容及展示措施。
(五)完善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文物本体及环境监测措施、临时性保护措施、相关应急预案及施工后期的环境修复措施。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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