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海批〔2022〕2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定海港区浙江建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5万吨级码头期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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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定海港区浙江建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5万吨级码头期限的批复
交海批〔2022〕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继续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定海港区浙江建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5万吨级(兼靠8万吨级)码头的请示》(浙口岸办〔2022〕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经征询国家检查检验机构和军委联合参谋部意见,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定海港区浙江建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5万吨级码头,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3年2月3日。
你办应加强组织协调,注意提醒各口岸查验管理机构加强管理,确保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定海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军方有关规定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提前报告船舶动态,遵守通航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请按照国家口岸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口岸扩大开放进程。
交通运输部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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