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7-12-16 01:12:4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全文废止】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66号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此公告业经卫生部陈啸宏会签)
 


附件: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三)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二、射线装置分类


常用的射线装置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射线装置分类

 

射线装置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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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射线, 装置, 分类, 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6年, 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