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22〕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22-11-05 05:38:5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农办渔〔2022〕17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

为强化伏季休渔监管,今年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扎实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了伏季休渔秩序。据统计,伏季休渔期间沿海各地累计查办涉渔违法违规案件8690起、移送司法案件522起、移送涉嫌犯罪人员1157名,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6339艘、非法网具25.4万张(顶),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现从沿海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查处的案件中,选取1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转载渔获物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粤某渔30058”“浙某渔运88237”等船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转载渔获物案

2022年9月9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调集直属支队及舟山、岱山、洞头、瑞安等地执法机构,在浙南、浙北海域及渔港码头查扣“粤某渔30058”等7艘捕捞渔船及“浙某渔运88237”等3艘渔运船,现场查获渔获物4.3万余箱,共约761吨,涉案人员85名。经查,“粤某渔30058”等船在禁渔期从事拖网作业,渔获物数量巨大,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浙某渔运88237”等船未取得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收购、转载非法捕捞渔获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执法机构作出没收渔获物及渔具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案人员均已被刑事拘留。

(二)山东省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查处李某涛在禁渔期内转载无合法来源渔获物案

2022年7月10日,山东省荣成市海洋发展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巡查,在荣成市体育场东门南路段发现有人员正在向一辆小型货车上装载冰块。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上载有成筐新鲜螃蟹861.85千克。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执法机构对驾驶人李某涛明知涉案渔获物无合法来源仍予以转载的行为,作出没收渔获物(以拍卖方式先行处置)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三)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处“浙某渔休87001”等3艘休闲渔船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2年5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该县西湾近岸海域巡查,发现“浙某渔休87001”等3艘休闲渔船使用显著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拖网作业,现场查获少量渔获物。经查,涉案船舶在伏季休渔期间,以每人每天200—400元的价格雇佣他人冒充游客,以休闲渔业为名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当事船舶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活动,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执法机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15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四)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特勤执法支队查处池某华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2年8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特勤执法支队牵头部署并联合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闽江口壶江岛码头附近海域查获1艘涉渔船舶,船上装载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渔具1套,以及螃蟹、贝类等新鲜渔获物70余千克。经查,当事人池某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活动,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司法解释,执法机构将案件移送海警机构调查处理。

(五)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渔政监督大队查处葛某付等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2年7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渔政监督大队联合海警机构在启东市茅家港海域查获葛某付等7人乘小筏子从事捕捞活动,现场发现梭子蟹、海蜇、虾蛄、杂鱼等渔获物188.5千克。经查,其中6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从事捕捞活动,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司法解释,执法机构将其移送海警机构调查处理。对在禁渔期使用刺网无证捕捞的另一当事人,执法机构作出没收渔获物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资源方法进行非法捕捞

(六)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查处金某贡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案

2022年5月17日,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在乐民镇芋头村对开海面巡查时,查获金某贡使用单船桁杆拖网带电作业,现场发现拖网渔具1副,电鱼工具1套,花虾约12.8千克。经查,当事船舶未持有捕捞许可证。金某贡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从事捕捞活动,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司法解释,执法机构将案件移送海警机构调查处理。

四、驾驶涉渔“三无”船舶、快艇、游艇等进行非法捕捞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林某明驾驶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2022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在乌雷海域巡查时,发现林某明驾驶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从事捕捞活动,当场查获麻虾14.1千克。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活动,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执法机构依法启动行刑衔接程序。海警机构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执法机构作出没收涉案船舶及非法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祥驾驶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2022年6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查获一艘船名号标写为“灌某渔运03999”的船舶,现场发现梭子蟹15千克、流刺网50条。当事人李某祥无法提供船舶证书。经查,当事船舶为私下购买的乡镇船舶,其船舶证书均已在签订拆解协议后注销,属于涉渔“三无”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司法解释,执法机构作出没收涉案船舶及渔具、渔获物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冯某明、冯某亮驾驶快艇并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2年8月21日,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在东海海域查获冯某明和冯某亮驾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大马力快艇,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非法捕捞青蟹9.3千克。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活动,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执法机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辽宁省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孙某传驾驶游艇非法捕捞案

2022年5月8日,辽宁省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在庄河市东南对开28海里附近海域巡航时,发现孙某传驾驶“广某777”游艇使用流刺网从事捕捞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司法解释,执法机构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从事非法捕捞并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十一)广东省台山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查处陈某彪非法捕捞并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案

2022年7月30日,广东省台山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登临“粤某渔15018”船检查,现场发现口虾蛄39.5千克。经查,当事船舶在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并存在擅自改造渔船、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等其他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定,执法机构对当事人陈某彪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拆除违法安装的作业工具。

(十二)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冀某渔运00002”等7艘渔船非法捕捞并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案

2022年6月16日,河北省休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渔港视频监控发现多艘渔船携带渔具在滦河口航道中心停泊,涉嫌非法捕捞。秦皇岛市昌黎县农业农村局遂对“冀某渔运00002”等7艘涉案渔船展开调查。经查,7艘渔船在禁渔期内从事捕捞活动,并存在无证捕捞、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标写船名标识等其他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定,执法机构对当事渔船分别作出罚款6.22万元至10.6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计56.19万元)。

六、违反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有关规定从事非法捕捞

(十三)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冀某渔00113”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非法捕捞案

2022年8月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在天津临港外海域检查时,发现“冀某渔00113”船正在从事捕捞活动,船上有海蜇网,无渔获物。经查,当事船舶为海蜇专项捕捞渔船,其作业区域超出所持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执法机构对当事船舶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13起典型案例,涵盖伏季休渔期间各地查处违法案件的主要类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精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学习借鉴,持续重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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