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6〕245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0-14 03:42:18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民函〔201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精神,充分发挥典型引路、辐射带动的作用,推动新形势下农村社区建设再上新台阶,经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民政部决定开展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示范创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为引领,以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机制为目标,以增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重点,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动力,着力打造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为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本次创建活动的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把解决农村居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农村居民的多元化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坚持标准先行、重心下移。依照《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社区,把人力、财力、物力资源投向农村社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坚持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尊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从农村发展和居民需求最迫切的事情做起,注重创新、分层部署、分步实施,努力构建符合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坚持独立评审、全程透明。依托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全国城乡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对示范单位进行评估与验收,确保创建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创建范围

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原则上三年开展一次,本着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每次确认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00个。示范单位主要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社区,也含少量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创建活动重点是已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城中村、城边村和农村居民集中移居点。

三、创建条件


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执行《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见附件1)。申报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需辖区范围内全部农村社区符合示范社区标准,不对县、乡层面有关工作另行申报、评估。

四、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县(市、区)、乡(镇)、农村社区分别对照《指导标准》对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凡申报示范县(市、区)或示范乡(镇)的,辖区范围内不再申报下级层次的示范单位。申报工作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考察推荐。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指导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基础评价,确定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推荐单位,并在当地媒体公示。基础评价应邀请全国城乡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并撰写意见。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基础评价一律不得向地方收取劳务费,申报单位也不得向其支付或变相支付相关费用。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对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单位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并将推荐单位申报表、省级民政部门基础评价报告、公示情况和排名情况(包括电子文本)上报民政部。考察推荐工作应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

(三)遴选验收。民政部依托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和全国城乡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组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遴选委员会,认真审查上报材料,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遴选验收。遴选验收工作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

(四)公示确认。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遴选委员会根据遴选验收情况,确定候选示范单位名单,在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单位予以确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把示范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城乡社区建设协调议事机制议程,纳入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创建目标、创建计划以及实施安排,形成上下衔接的工作格局。要切实落实分工责任,广泛深入宣传发动,认真抓好跟踪问效,使示范创建活动成为推动工作的有力抓手,确保取得实效。

(二)保证质量。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开通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和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要严格创建要求,确保自查申报实实在在、考察推荐客观公正,创建成果扎实有效。要加强政策供给,优化相关体制机制,深化制度创新,落实好各项创建工作要求,提高农村社区建设整体水平。

(三)注重实效。各地在开展创建活动的过程应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搞集中检查,不搞命名表彰,力戒一哄而上和形式主义。要坚持居民为本、社区为基的创建工作思路,将示范创建的重心和遴选验收的重点切实落到农村社区,避免因示范创建活动为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增加新的工作负担。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推动示范创建活动成为落实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
 


附件:

1.全国农村社 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


2.全国农村社 区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

 

 


民政部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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