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发保字〔2022〕5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介第二批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介第二批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
国知办发保字〔202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
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渠道,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决工作,对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重点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等方面行政裁决工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提出,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履行中央赋予的统筹推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职能,做好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决顶层设计、制度完善、统筹部署、试点建设等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各地按照部署要求,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不断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创新行政裁决方式,提升行政裁决水平。特别是北京、上海、辽宁、安徽等第一批和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地区,扎实推进试点任务,不断形成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取得积极成效。2021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征集工作,并联合司法部向全国推介了13个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2022年1月,为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组织报送工作,在各地总结、报送及推荐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遴选了新一批13个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这批经验做法切合实际、各有特色、务实管用、操作性强,主要从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裁决工作方式、加强行政裁决能力建设等方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具有很好的代表性,也充分展现了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践成果、创新经验,为各地推进行政裁决建设工作拓宽了创新发展的思路、树立了学习借鉴的样板。
现对“北京构建行政裁决‘庭前询问、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相结合审理模式”等13个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予以推介。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因地制宜探索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模式,不断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能力水平。要以此次典型经验做法推介为契机,持续加大工作力度,高质量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工作。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形成开拓创新、比学赶超的良好局面,以高水平行政裁决工作支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提升,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第二批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司法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7日
第二批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
一、北京构建行政裁决“庭前询问、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相结合审理模式。北京积极构建以“庭前询问”为基础,“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相结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审理模式。一是创新“庭前询问”审理模式。口头审理前组织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组织举证质证,归纳争议焦点,提高审理效率。二是探索“书面审理”模式。根据庭前询问情况,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不再组织口头审理,直接作出行政裁决。三是构建“当庭裁决”审理机制。在案件事实清楚前提下,口头审理结束后直接进行合议,并当庭宣布裁决结果。北京通过“庭前询问、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相结合审理模式,将复杂案件办理周期压减至不到2个月,有效提高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效率,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便捷、高效等特点。
二、河北石家庄改革创新行政裁决结果运用。河北石家庄从行政裁决结果的制度规制、精细应用、差异监管三方面下功夫。一是行政裁决结果制度规制。加速裁决结果送达,对当庭宣布结果的当庭送达,对地域较集中的以基层局为单元集中送达。公示内容制式化提升公示时效,要求5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示。二是行政裁决结果精细应用。建立裁决结果推送台账确认制,将裁决结果向基层推送实现与监管无缝衔接。依据裁决结果对存在侵权行为的行业、市场主体、产品类别等分析研判监管重点,锁定重点领域和环节开展专项整治。三是行政裁决结果差异监管。对认定侵权成立与重复侵权的,实施重点监管,并对符合条件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在重点监管期间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自2021年以来,石家庄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091件,行政裁决结果的创新运用,强化了中小微企业、支柱产业保护,较好地维护了市场秩序。
三、辽宁率先将行政裁决纳入地方性法规。2021年7月,辽宁通过《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率先将行政裁决相关条款纳入地方性法规。一是明确将“处理”表述调整为“行政裁决”,并建立行政裁决先行调解制度。《条例》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依当事人请求,依法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二是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条例》规定,“建立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知识产权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三是完善行政裁决配套制度。印发《辽宁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程》,细化行政裁决程序与规定,与省市场监管局、省高院签订合作协议,加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
四、上海打造“三位一体”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上海打造简化程序、调解先行、衔接司法“三位一体”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加快建设专利行政保护快通道。一是简化行政裁决办案程序。受理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口头审理前经当事人陈述和书面质证的,采用书面审理模式直接作出裁决决定。联合国家局开展专利侵权与专利确权联合审理并当庭作出决定。二是开展行政裁决先行调解。对事实简单、争议较小案件,在案件审理前,引导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在先行调解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司法确认途径,打造“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快保护通道。三是建立行政裁决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司法—行政”案件转办机制。推动法院落实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当事人可自行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裁决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上海通过简化程序、调解先行、衔接司法“三位一体”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裁决案件审理效率,充分发挥了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重要作用。
五、江苏建立行政裁决规范化培训体系。江苏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培训规范化、体系化建设,提升全省行政裁决办案能力水平。一是增加培训经费投入。年均投入100余万元开展行政裁决业务培训。规范化建设试点期间共举办8期行政裁决执法人员培训班,累计培训870余人。二是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分线上、线下两方面设计培训课程,学员完成网络自学并通过在线考试后方可进入面授培训。线上课程以知识产权相关基础知识为主,面授课程涵盖专利侵权判定标准、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实务课程。三是提供培训教材支撑。精心编著出版《专利商标行政执法实务》,为行政裁决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供规范化、体系化教材支撑。四是严把培训质量关。严格精选授课专家,组织培训效果测试,培训结果及时反馈学员单位。建立培训师资库,实行授课师资动态管理。江苏通过建立行政裁决规范化培训体系,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能力显著提升,试点期间累计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8225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984件。
六、江苏南京畅通行政裁决案件受理渠道。江苏南京针对行政裁决工作受疫情影响现状,积极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一是畅通常规受理途径。通过业务培训提升“12315”热线人员专利侵权纠纷投诉举报处理能力,安排专人加强受理电话接听、咨询信函处理,提升常规渠道受理效率。二是拓展线下受理通道。依托覆盖全市13家维权援助分中心、186个商业秘密保护维权示范点以及知识产权实践基地、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等多元载体,及时受理裁决请求。三是推进线索网上受理。在市局官网设置“专利侵权纠纷受理”专栏,在市局和市保护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受理信息,利用网络自媒体关注多、传播快等特点广泛收集线索。四是强化与司法仲裁联动。在市法院调解室、市仲裁院安排专人驻点,积极宣传行政裁决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特点,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2021年,全市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较2019年增长了4倍,案件质量也同步大幅提升。
七、浙江率先运行“互联网+”行政裁决数字化系统。浙江率先运行“互联网+”行政裁决数字化系统,不断降低维权成本。浙江在全国率先打造并运行“互联网+”行政裁决数字化系统,实现行政裁决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当事人维权“不用跑”。一是在线申请维权。请求人通过数字化系统,在线提交请求和证据材料,并可在线跟踪案件办理状态。二是在线审核办理。维权请求实时流转至裁决机构在线立案审核,并实时提醒各环节办理人员,审核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在线推送立案通知书等文书,并实时通知其查收。三是全程在线审理。被请求人可以在线提交答辩书,并实时推送至请求人,办案人员在线上传调查取证材料,并可通过视频审理系统在线口审,在线生成口审笔录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实时在线签字确认。四是结果在线反馈。行政裁决作出后,在线送达并实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签收,实现“立、审、裁”线上闭环。目前,浙江已通过该系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184件,办案周期平均缩短30%。同时,浙江大力推动县级局办案,县级局共对56件专利侵权纠纷做出行政裁决,线上线下齐发力,畅通权利人维权渠道,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提高至84.87分。
八、安徽打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组合拳。安徽以 “谁来裁、裁得准”为重点打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组合拳。一是出政策明职责。《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明确“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法作出行政裁决”。二是印方案推创新。印发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在合肥等地探索建立行政裁决先行调解机制,在宣城等地推广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在阜阳等地开展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试点工作。三是重规范提质量。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建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和行政裁决告知制度。修订《安徽省专利行政裁决工作手册》,统一办案程序和实体标准,规范行政裁决办案工作。四是定办法严考核。印发《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将行政裁决办案量和结案量等纳入知识产权考核指标,压实属地责任。2021年安徽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495件,办案周期较法定期限缩短近1/3。
九、山东泰安建立行政裁决三级联动处置机制。山东泰安创建市县所三级联动处置机制,夯实基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基础。一是市局牵头,定规范抓质量。制定出台《泰安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范》,通过培训、设立咨询专线(微信群)、集体会商讨论等第一时间解答基层咨询,采取市级核审和担任合议组组长等加强质量把控,确保裁决结果公平公正。二是县级局主办,强责任抓落实。根据市局委托授权,全程参与辖区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裁决,具体负责询问、现场检查、固定证据等执法环节,做实做细裁决前基础工作,独立组织或邀请市局执法人员参与合议组开展行政裁决。三是基层所协助,广宣传拓案源。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站,广泛宣传行政裁决工作,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协助受理、调查和送达裁决文书。山东泰安通过市县所三级联动处置机制实施,有效拓展了案源,提升了裁决能力,2021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量同比增长2倍以上。
十、湖北构建“四位一体”行政裁决政策协同机制。湖北构建“四位一体”政策协同机制推进行政裁决试点建设。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关于新时代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将“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建设”列为全省十四五重要工作任务高位推进。二是完善衔接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要求持续推进行政裁决与司法衔接、行政裁决与司法标准统一、在线诉调对接等工作。三是细化程序规定。全国首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印发行政裁决实施办法,创新突破尚无明确规定内容,明确可以在辖区内统筹调配办案力量、追加被请求人或第三人、无争议事实无需再次举证等。四是健全支撑体系。制发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对技术调查官职能定位、选任管理、工作规则等进行规定。近两年,湖北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918件,办理案件实现量质齐升。
十一、湖南全域推进行政裁决试点建设。湖南通过省内分批试点、以点带面等方式,在全省全面推进行政裁决试点建设,整体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水平。一是充分发挥政策法规引导推动作用。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平台建设、检验鉴定水平提升、高新技术运用、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指引。同时将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纳入全省绩效考核机制和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二是以点带面分批推进行政裁决试点建设。按照省局支持指导、市州局配套“1∶1”推进方式,实现全省各市州行政裁决试点建设全覆盖。依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将行政裁决权限纵向下放至全省122个县市区,有效拓宽试点范围。三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支撑保障。在全省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选聘首批技术调查官30名。连续2年培养全省320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业务骨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2021年,湖南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较2020年增长50%。
十二、广东广州建立行政裁决书面审理机制。广东广州创设“书面质证+裁决前告知”模式推进行政裁决书面审理机制落地。一是明确适用条件。通过明确专利类型,细化证据材料要求,结合双方陈述、答辩意见及办案部门现场勘验,预判双方争议大小及证据充分程度,为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提前把脉。二是规范书面质证程序。无需当事人出庭辩论,给予当事人15日质证期,确保其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侵权比对意见等,切实维护当事人案件审理参与权。三是裁决前告知。书面审理后作出行政裁决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裁决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结论,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异议权。四是合议后裁决。结合当事人对裁决前告知书意见,再次合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实现当事人有痕无形参与书面审理全流程。广州通过建立书面审理机制,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已书面审结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11件,最短结案周期较法定期限缩短约50%。
十三、重庆打造“快调+速裁+精审”行政裁决模式。重庆通过市区县联动、跨部门协同,打造“快调+速裁+精审”三梯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模式。一是快速调解。设立区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家,聘请调解员136人,将专利侵权纠纷化解在基层。2021年,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案件573件。二是迅速裁决。打破行政级别界限和人员编制限制,成立行政裁决综合办公室,从市、区县两级遴选执法骨干共同组成合议组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制定《重庆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指引》,推行立案登记制、书面审理制和无争议事实记载制,不断缩短办案周期。三是精准审理。选任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协助查明技术事实。遴选10个区县开展技术调查官试点,通过“专班+专人+专案”方式,建立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行政裁决案件精准审理工作体系。规范化建设试点期间,重庆办理的多起案件入选重庆市行政执法优秀典型案例和全国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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