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规划〔2016〕18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总体要求,立足各地区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大胆探索、创新实践,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开展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建设。
二、适当增加试点数量
每个省(区、市)申报试点数量为2—3个,新增试点数量适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优先考虑改革意愿强、发展潜力大、特色较鲜明的中小城市、县、建制镇。
三、突出试点内容特色
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在农民工融入城镇、新生中小城市培育、中心城市建设、城市(镇)绿色智能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地方文化保护传承、城乡统筹发展等领域就一个或多个主题开展试点。
四、简化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确定试点地区推荐名单及试点工作方案,于9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15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尽快会同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进行联合评审。
五、强化实施和监测评估
试点地区要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报告试点进展情况,争取尽快突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负责试点工作的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考核,建立动态淘汰机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各省(区、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范围,重点向县和镇倾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