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安委办函〔2016〕54号《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0-15 05:39:46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安委办函〔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近期,我部修订印发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新《办法》对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制度进行了调整,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程序,细化落实措施,引导、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意见请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部安委办。

二、严格加强标准化建设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加强对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的监管检查,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工作公正、规范、有序开展。

三、严格落实企业第三方机构评价主体责任。


评价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受理、实施、发证和跟踪监督的主体,对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准确负责。评价机构要按照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强化评审员现场评价技能培训,督促评审员认真开展年度继续教育,严格评价纪律,规范评价程序,确保评价质量。

四、切实做好有关工作衔接。


一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系列基本规范近期将陆续颁布,基本规范正式颁布前,相关建设及评价工作继续使用原考评指标。二是原有考评机构和考评员仍在有效期的,保持继续有效,并按照《办法》对评价机构、评审员的有关要求管理,评价机构有效期满后按新要求延期备案。三是评价机构发放等级证明应使用评价机构本级印章或评价专用章,不使用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印章。四是按照新《办法》要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统一使用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将作为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未纳入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原基础数据,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数据迁移,相关工作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维护单位将予以配合支持。五是原已获证生产经营单位年度核查和原有考评员年度继续教育应严格按照新《办法》实施,自2016年11月1日起系统将自动执行新《办法》有关要求和处罚措施。六是根据新《办法》要求,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将于2016年12月30日起,对登记在评价机构的评审员自动锁定,12个月内不可撤销。七是评价机构聘用退休人员为自有评审员的,应提供相关退休证明,且已登记在该评价机构满1年以上。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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