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文〔2016〕7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旅游年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0-15 06:14:49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旅游年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6〕74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旅游年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郑州旅游年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旅游年卡发行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85号)要求,为全面推行郑州旅游年卡工作,规范郑州旅游年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旅游年卡所含旅游景区以郑州市域 (含巩义市)内备案收费景区 (点)为主,实行分批纳入,逐年调整 (具体景区另行公布)。

第三条 郑州旅游年卡管理办公室 (简称年卡办)负责郑州旅游年卡的设计、制作、发行、运维和旅游年卡资金的结算,景区 (点)年卡返还款的管理支付等具体事务。按照 “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的原则,旅游年卡工作将逐步过渡到由旅游主管部门组建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具有郑州市 (含巩义市)户籍居民;在郑大中专院校学生;在郑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非郑州户籍人员均可购买郑州旅游年卡。

第五条 旅游年卡实行实名制,价格为每张100元。本市居民 (含巩义市)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在郑的大中专学生和在郑工作或居住的非郑州户籍人员凭学生证、居住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购卡业务;同时采集持卡人指纹信息。

第六条 旅游年卡办理地点:郑州市旅游年卡管理办公室及全市指定的各旅游年卡发售点 (含巩义市)。

第七条 旅游年卡自现场办理5日后生效,有效期为1年零60天;年卡有效期满,在办理点充值后继续使用。

第八条 旅游年卡仅限本人使用,涂改、仿造、转借无效,办理后不予退换。

第九条 旅游年卡持有人在年卡有效期内,可不限次数到旅游年卡景区 (点)参观、游览;旅游年卡仅含景区 (点)首道门票,不包含景区 (点)内娱乐设施及讲解、导游、索道等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条 旅游年卡有效期内,无论景区 (点)票价或管理体制是否变化,旅游年卡所含的景区 (点)都必须切实保障年卡持有人享受与正常购买首道门票游客的同等待遇。杜绝年卡景区(点)通过恶意刷卡套取旅游年卡返还款。

第十一条 旅游年卡景区 (点)原门票政策及便民措施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与旅游年卡使用不冲突。

第十二条 “五一”小长假和 “十一”黄金周期间,所有景区 (点)暂停使用旅游年卡;景区 (点)停业期间,暂停使用旅游年卡,具体以当时对外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旅游年卡不含保险,建议持卡人在旅游时另购保险。

第十四条 旅游年卡为有价证卡,持有人进入景区 (点)时,不得再索要门票和发票。

第十五条 旅游年卡发售使用市财政局提供的专用收款收据,旅游年卡款由年卡办代收后存入市财政非税专用帐户。旅游年卡款每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支出。

第十六条 旅游年卡年度收入的80%用于返还旅游年卡景区 (点),2%用于年卡景区 (点)和售卡网点等奖励,其他用于旅游年卡制作、系统的运营维护更新改版升级、正常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旅游年卡宣传推广等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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