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基层函〔2022〕41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11-26 21:12:3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22〕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和评价是“十四五”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0〕9号)要求,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效率,现就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国家级绩效评价

2022年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结合“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和服务绩效评价,评价范围为截至上一年年底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价具体工作将分别由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中国社区卫生协会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和服务国家级绩效评价方案(2022)》(见附件)开展。

二、发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评价作用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对本地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排名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范围为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和基本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步实现绩效评价机构全覆盖。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行业学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技术工作。

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以适当形式发布国家级绩效评价结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把各省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等资金的绩效分配因素。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主动将绩效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参考,发挥绩效评价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将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作为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要求的重要手段,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和工作制度,根据本地基层卫生健康发展阶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存在的短板弱项、开展的重点工作等情况,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方案,加强绩效评价专家队伍建设,严格绩效评价过程管理,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正。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本省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指标数据,并督促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请将本省份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于次年10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联系人:来岳标、胡同宇

电子邮箱:yxpjc@nhc.gov.cn

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联系人:任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和服务 国家级绩效评价方案(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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