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规函〔2022〕32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规函〔2022〕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工作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督查激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落实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度)》(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围绕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2项督查激励措施,积极组织推荐成效明显市(地、州、盟)(地级及以上行政区,以下简称市(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好配合。
二、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每项督查激励措施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市(州)。计划单列市纳入所在省份统一推荐。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实施办法》中明确的相关事故认定标准,对推荐市(州)严格把关,三年内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负面情况的市(州)一律不参与推荐和评选。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对推荐表中已纳入统计体系的定量指标,须经本地统计部门审核把关,确保相关数据真实有效。
五、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推荐过程中要公开、公平、公正,精简报送材料,减轻基层负担,务求工作实效。推荐结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12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申报书、推荐表,纸质版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伟强 010-68205105)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落实督查 激励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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