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水体函〔2022〕50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环办水体函〔2022〕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深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
附件: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
天津市滨海新区,山西省晋城市、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莆田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内江市,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张掖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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