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函〔2014〕1461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6-10-21 01:43:3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


环办函〔2014〕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部印发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各地积极行动,以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抓手,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一年来,全国20个省(区、市)、近三分之二的地级市编制了应急预案,共发布200余次重污染天气预警并采取响应措施,在削减空气重污染峰值、降低重污染频次、保障群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部分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没有编制应急预案,部分应急预案存在定位不准、体系不健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应急保障不够等问题。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预案的编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国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在短期内难以消除,而重污染天气应对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工作刚刚起步,应急预案缺失或不健全,影响了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信心。各地要充分认识编修和实施应急预案,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既是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回应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诉求、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健康的具体行动,又是反映政府积极作为、勇于担当的直接体现,同时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重要手段。应急预案编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需要不断优化和持续改进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行动,树立“以应急促管理、促减排、促环境质量改善”的指导思想

各地要把重污染天气应急尤其是应急预案实施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牢牢树立“以应急促管理、促减排、促环境质量改善”的指导思想,借助应急期间社会各界容易达成共识的契机,强化敏感时段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管控,不断提高管理要求,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日常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而降低污染物浓度,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三、明确定位,强化政府组织协调力度

应急预案是应对大范围空气重污染提前预警和响应的政府专项预案, 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众共同参与。地方政府要牵头组织,整合力量,理顺关系,畅通渠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和实施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做好业务支持,并根据需要编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方案。

四、统筹兼顾,加强应急预案体系衔接

城市政府要将政府应急预案与部门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作为一个预案体系协同推进。政府应急预案要简洁明了,主要明确各项流程和具体任务;方案作为行动指南,重点将“具体任务”细化为“谁要做”、“何时做”和“如何做”。要体现与上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和对下级应急预案的要求。还要考虑区域特点,在预警条件和响应措施上在区域层面与相邻城市相协调。

省(区)应急预案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区域预警措施及分级响应行动,同时体现对下级应急预案的指导。

五、结合实际,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染源管控状况,组织分析大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特点和可能的减排空间,做好前期论证,确定合理的应急减排目标和预案编修需求。

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减排任务要分解到各部门、各实施单位。在落实各项任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应急响应要求的紧急性和各项应急措施实施时间的差异性,结合日常管理,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实施途径和个性化要求,避免应急响应“一刀切”。

要将工艺水平落后、环境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低、群众反复投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首先列入应急停产、限产名单;鼓励涉及民生的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提高污染设施运行效率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

要结合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城市排放控制区划定、燃油提标升级等工作,应急期间首先限制大气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使用,扩大限行区域、延长限行时间;强化运输渣土、砂石等货车的限行力度;对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不采取或少采取应急限行措施;要保障整车运输“肉、菜、蛋、奶”等绿色通道车辆的通行。

要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的施工工地、未按规定实施密闭贮存的物料堆场首先列入应急停工名单;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急清扫保洁要求;强化生物质露天焚烧应急管控。

在污染防控重点时期,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一些必须采取措施而又难以在短期实施到位的企业单位要考虑长期限产减排的要求。

六、深入分析,细化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各地要系统分析本地近两年来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确定合理的预警分级尤其是红色预警分级标准,并统一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颜色表述。针对各种可能的预警情形,要结合预测预警能力确定预警条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工作流程,规范每个环节的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工作方式,实施“预警即响应”以及没有提前预警时的补救措施,避免出现人为因素导致 “滞后预警”或“不预警”。

响应分级统一采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的表述方式。各部门和企业单位要将分级响应措施逐项细化分解,考虑到各种任务情形,细化为具体动作,落实到岗位、人员,明确到具体时间。要提前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提示建议性和防护性响应措施。要制定应急响应记录表,使应急过程可查可溯。

七、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没有制定应急预案且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政府,要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的要求,应急预案印发时抄送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或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报备预案,并依据预案对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预案编修过程中以及发布实施后组织演练,通过推演检验流程,通过分模块、分科目、综合演练分解任务、检验效果。

地方政府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次年5月份对前一年应急预案编修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评估结果要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6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发布实施应急预案的地方政府要结合演练和应对实践,每年8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的梳理分析工作,重点从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预案体系的完备性进行分析。需要重大调整的,在10月底前完成修订并报备。

八、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各方面保障

各地政府要组织制定和细化预警信息发布制度、预警信息会商制度、应急响应记录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为应急预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完善监测网络,整合污染源、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数据信息,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充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人员力量,加强预测、预警人才培养,建立专家库,强化人员保障。

国家已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各地政府要细化考核任务,明确考核方式。通过考核和监督,不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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