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22〕9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2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23年元旦春节将至,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叠加一些地方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压力增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政策
各地要全面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要求,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做好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按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元旦春节期间提前发放救助金,或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对新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要协调财政部门急事急办,尽快发放低保金,满足困难群众过节需要。落实低保渐退、就业成本扣减等政策,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全面落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要求,阶段性降低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扩大价格补贴发放范围,密切关注、综合研判节日期间物价波动情况,按规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进一步降低机制启动条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物价上涨影响。
二、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各地要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实施“先行救助”。全面落实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的政策规定,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及流动人口救助力度,适当提高疫情严重地区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下拨额度和审批额度。加强对感染重症、危重症困难群众救助,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强化临时救助等政策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加强特困人员日常照料和健康服务
各地要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相关规定,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对因疫因灾导致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及时指定其他责任主体接续做好照料服务工作。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走访探视,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健康和生活状况,为其发放口罩、消毒液、健康包等防疫物资,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苗接种、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协助转诊等分类分级健康服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协助指导开展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对居家自我照护感染者,要协助提供健康指导、就医购药等必要服务;对重症感染者,要依托村—乡—县重症患者就医转介便捷渠道和市县两级转诊机制,协助做好转运、救治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扎实做好取暖救助工作
北方地区要加强取暖救助,加大对困难群众取暖补助力度,鼓励将取暖救助范围由低保、特困人员等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拓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困难群众减免电费、暖气费等取暖费用,采取发放取暖炉具、取暖煤和御寒取暖物资等多种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过冬困难。南方地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
五、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时效
各地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全面了解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做到迅速响应、及时救助。加强各类救助资源统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送温暖等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针对性、个性化救助帮扶。进一步简化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积极推行社会救助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鼓励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保持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六、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树牢底线思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急难个案问题。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对困难群众开展走访慰问和关心关爱,把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困难群众度过温暖祥和的节日。
民政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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