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
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赣环呈〔2022〕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将于2022年12月31日结束。为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巩固试点工作成效,持续提升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防范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你厅可以按照《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有关要求,结合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统筹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相关工作。
一、参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确定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二、指导督促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按照《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等有关要求建设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
三、加强对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的指导帮扶与监督管理,防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过程的环境风险;督促试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和交通运输等法律制度要求。
四、充分发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平台作用,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五、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废铅蓄电池有关豁免管理要求,进一步推进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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