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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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30日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38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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