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做好铁路旅客运输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3年1月6日)

浏览量:          时间:2023-01-17 01:00:38

国家铁路局关于做好铁路旅客运输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各地方铁路公司,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做好元旦春节期间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发电〔2023〕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 做好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22〕359号)等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做好铁路运输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交通运输部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充分认识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和“乙类乙管”后第一个春运面临的风险挑战,做好与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的密切协作,因时因势动态优化调整防控措施,履职尽责,做好人员、物资、运力准备,统筹做好铁路旅客运输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保护旅客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加强个人防护

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的管理。一是从业人员上岗期间要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离岗后,做好生活中的个人防护,尽可能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倡导“两点一线”工作生活模式。二是日常一线从业人员每日开展健康监测,春节期间所有从业人员均开展每日健康监测。实施症状管理,出现发热等症状时及时报告单位并停止作业,必要时可实施抗原或核酸检测。三是积极推动疫苗“应接尽接”,对于无疫苗接种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从业人员均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四是加强对阳性人员关心关爱和救助服务,帮助其早日康复和返岗。对出现症状超过7天或症状消失的从业人员,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工作,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岗位要求。五是加强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作业期间的闭环管理和个人防护,避免工作期间感染。建立完善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加强工作接续,保障旅客服务需求,尽量减少疫情对行业正常运转的影响。

铁路运输企业要取消旅客出入车站、乘坐旅客列车测温要求,提醒引导旅客进站乘车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积极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导旅客自觉遵守戴口罩、勤洗手、出行途中保持安全距离、注意咳嗽礼仪,倡导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阳性人员或未排除感染风险的人员避免进站乘车。

三、加强运输组织

铁路运输企业要做好车站、旅客列车等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管理。疫情流行期间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原则上对车站、列车等场所每日消毒不少于1次;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外部环境温度,采用最大通风量不间断通风或正常通风量不间断通风模式。节假日、疫情严重的地区适当增加消毒通风频次。根据客流需要合理安排运力,优化运输组织,加强客流引导等方式,降低车站和列车人员聚集度。春节期间,铁路旅客列车实施最大载客率管理,不得超过列车定员。持续做好医疗、民生等重点物资运输服务保障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持续扩大电子化和非接触式作业,根据需要适当保留人工窗口,服务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春节等客流高峰期,及时增开进站安全检查通道、售票窗口,具备条件的分散就坐候车,引导旅客减少聚集,减少在车站内、列车上走动。

铁路运输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车站、列车接到工作人员或旅客感染信息时,及时开展相关接触区域、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通风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落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二十条”“新十条”措施及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做好客运站车工作人员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站车公共区域通风、消毒,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引导旅客全程佩戴口罩,以最大能力、最佳状态、最优服务全力保障铁路春运安全有序。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旅客运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22〕39号)自2023年1月8日起废止。





 

国家铁路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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