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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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公路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完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于2013年4月修订了《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2013年版)。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现将本办法转发给公司各公司单位,以供大家学习。


 

 

 


《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公路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完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工法是以公路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工程建设与养护施工方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工法划分为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和养护六类。

第四条  公路工程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六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负责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建设方针、政策、规定和标准,符合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工法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九条  公路工程工法主要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  工法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三家,并明确第一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五人。

第十一条  工法编写内容主要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资源节约、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十二条  工法编写内容应层次分明,语言规范,用词准确,言简意赅,数据可靠,图表清晰,能满足指导项目施工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  工法编写内容涉及技术保密的可在编写时予以回避或者注明专利号。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工法中关键技术在公路工程建设与养护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执行公路工程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工法中关键技术应经省级及以上科技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鉴定。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工法原则需经两个(含)以上公路工程项目应用实践,工程应用少于两项时,应对工法成熟性、可靠性进行详细说明。工法应得到建设或主管单位的认可,确认工程质量和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经济、环保、节能减排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经申报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评定为企业级公路工程工法。

第十八条  同期申报的工法中,关键技术相似的工法超过3项的不予评审。关键技术相似的工法在3项(含)以内并评审通过的,将根据工程完成时间、专利号时间和科技创新水平等对完成单位排序,征求完成单位同意后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A4纸)两份,按一下顺序装订成册。

电子文件一份,含影像资料。

1.公路工程工法申报表(见附件)原件;

2.公路工程工法编写内容;

3.企业级工法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5.执行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规范的创新情况;

6.工法应用(质量、安全、技术可靠性)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7.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原件;

8.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

9.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科技成果等奖励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工法应用情况证明由项目建设或管理单位出具;经济效益证明由申报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科技查新报告由法定信息检索机构出具,查新内容包括关键技术创新点、创新工艺原理、创新工艺和方法等。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工法评审设评审委员会,负责工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会和公路建设从业等单位专家组成。下设专业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业评审组专家不少于五人,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评审采取主审一人,副主审一人。

第二十二条  评审程序如下:

1.按申报条件对申报工法进行复核性审查;

2.经复核性审查后提交专业评审组专家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专业评审组听取专家评审意见,经审组商议,提出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

4.评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由专业评审组进行说明解释。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交通运输部和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不同意见,将工法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同时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工法有效期为五年,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必要时,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对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将推荐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规范。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中可将公路工程工法视为投标单位技术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在评标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工法所有权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  各申报单位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不定期组织公路工程工法技术交流和推广应用活动,编辑出版公路工程工法,促进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不断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法有偿利用。严禁剽窃他人专利技术成果申报工法,确需申报的,须征得专利技术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同意,也可联合申报。

第三十二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工法如存在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公路工程工法称号并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单位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2010年试行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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