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办发〔2023〕2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季度推优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2-10 23:19:08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季度推优工作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提高广播电视新闻宣传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2023年广电总局将继续开展全国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季度推优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优范围

由各级广播电视台原创,在推荐季度首次播发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推优,作品类型主要包括消息、评论、专题、系列报道、新闻访谈等。

二、推优标准

重点鼓励以下新闻作品:

1.深入生动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生动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优秀作品;

2.围绕重要时间节点、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宣传主题,开展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形势宣传、典型宣传的优秀作品;

3.把握时度效,提高议题设置能力,加强热点问题引导,着力解疑释惑、回应关切、化解矛盾的优秀作品;

4.创新理念、形式、方法、手段和话语表达的优秀作品;

5.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体现“走转改”和提升“四力”要求的优秀作品。

三、推优数量及奖励办法

推优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广电总局组织业内专家及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一线代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各单位报送的作品进行评议,每季度择优推荐约30件优秀新闻作品,其中包括5件优秀“头条”新闻作品,全年共推荐约120件优秀新闻作品。

推优结果由广电总局通过政府网站(http://www.nrta.gov.cn)向社会公告,予以通报表扬,并组织经验介绍和推介。

四、推荐单位及数量

地方广播电视台的新闻作品,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筛选审核后,择优向广电总局报送推荐,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推荐的新闻作品原则上不超过5件。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中国教育电视台的新闻作品,由各台相关部门筛选审核后,择优向广电总局推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每季度推荐的新闻作品原则上不超过15件,中国教育电视台每季度推荐的新闻作品原则上不超过5件。

五、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评审评奖平台”(http://xcs.pingshen.nrta.gov.cn)完成申报,操作方法见申报手册(见附件)。

2.推荐时间。对应四个季度分4批推荐,截止日期分别为2023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2024年1月15日。推荐的新闻作品的首播时间须在推荐截止时间前一季度内。如,2023年第一季度推荐的作品首播时间须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内,依次类推。每季度应于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报送和寄送材料。

3.对“主创人员”的申报要求。广播电视新闻作品“主创人员”包括记者、编辑等相关工作人员。广播消息类、评论类作品主创人员超过4人,电视消息类、评论类作品主创人员超过5人,按“集体”申报;广播新闻专题类作品主创人员超过5人,电视新闻专题类作品主创人员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如电视作品超过30分钟,主创人员超过7人,按“集体”申报;广播系列报道类作品主创人员超过7人,电视系列报道类作品主创人员超过8人,按“集体”申报;广播电视新闻访谈类节目主创人员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请各相关单位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广播电视台,广电总局每季度推优前不再另行发文。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3年1月31日







附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评审评奖平台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季度推优申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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