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管字〔2016〕76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2016〕76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工作安排
(一)评定时间。2016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于10月份启动,园区申报工作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12月完成。
(二)申报资格。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在新办法施行两年内具有申报示范园区的资格;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在考核验收后2年内的园区具备申报资格。具备资格的园区名单见附件1。
(三)评定程序。按照《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审核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程序进行。
1.园区自愿申报。我局委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省局”)受理辖区内示范园区申报。申报园区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明确园区类型,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2),向省局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参照附件3的证明材料列举表)。
2.省局审核推荐。各有关省局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园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资格条件和本通知要求的园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行文予以推荐。
3.国家局集中评定。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各有关省局推荐的参评园区进行综合评比、集中评定,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二、有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有关省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严把园区质量关,组织试点有成效、申报有基础的园区进行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要对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摸清家底、查找不足,条件成熟再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各申报园区要按照填写说明,据实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证明材料务求简练,每个指标提供两至三份最具代表性的即可,避免大量同类材料堆砌;篇幅较长的材料可以仅提供封面或目录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页,并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下划线标注;将证明材料按对应证明的指标顺序进行编排,并编注页码,建立目录;同一证明材料可以同时证明多个指标的,应采取引用方式,不必重复提交;对需要通过计算得出的定量指标,须列明具体数据和运算过程,切勿直接填写计算结果。
2.各有关省局要认真审核各申报园区的申报材料和自评得分,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称号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3.请各有关省局于11月30日前,将省局推荐函、园区填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材料,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申报表电子件发送至yuanquip@126.com。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具备申 报资格的园区名单
2.国家知 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
3.证明材 料列举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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